證監會"1號"罰單給了券商從業人員!賣房炒股不賺反虧,案發後拒不配合調查!2個月已有8名從業人員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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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證監會新年的“1號”罰單開給了中航證券前員工趙敏。

這張行政處罰書顯示,趙敏在2年間,用其父賣房款及自己工資款買賣股票,不料不賺反虧,被證監會調查,非但不認賬,還拒不接受調查,其行為違反了證券從業人員規定,違規操作股票,最終被證監會處以60萬元罰款。

據券商中國記者統計,過去2個月間,證監會共對證券從業人員開出7張罰單,均和“炒股”或“代客炒股”相關,涉及長城證券、東吳證券、國盛證券、華融證券等多家券商,共有8名從業人員被罰,罰沒金額超過1430萬元。被罰最重的要數原華融證券基金業務總經理賀文哲,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其執業生涯將產生影響。

“賣房炒股” 動用資金548萬,不賺反虧

1979年出生的趙敏,剛滿40歲,在被證監會調查前,他在2009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10日期間,先後任職中航證券上海營業部營銷總監崗、中航證券資產管理分公司市場部渠道總監崗、中航證券資管業務部資管業務崗,為證券從業人員。

趙某毅系趙敏父親。“趙某毅”東方證券賬戶在2015年6月2日開立於東方證券上海富特西三路證券營業部;“趙某毅”民族證券賬戶於2017年3月8日開立於民族證券上海延平路營業部。“趙某毅”東方證券、民族證券賬戶及上述兩個證券賬戶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均由趙敏實際控制並使用。

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趙敏控制使用“趙某毅”證券賬戶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向“趙某毅”東方證券賬戶和民族證券賬戶累計轉入資金合計5484654.1元,並由其控制使用上述“趙某毅”證券賬戶買賣股票,累計虧損。

趙敏在辯解時指出,“趙某毅”證券賬戶歸屬於趙某毅本人,由其本人控制並使用,同時,“趙某毅”證券賬戶資金並非來源於趙敏,全部是趙某毅賣房所得,賣房款共計395萬元。

證監會調查後則認為,“趙某毅”東方證券、民族證券賬戶開戶登記電話均為趙敏手機號,且涉案期間下單手機號、委託交易MAC地址與趙敏手機號、趙敏招商銀行工資卡網銀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此外,趙某毅三方存管銀行賬戶開戶預留手機號為趙敏手機號,且涉案期間趙某毅三方存管銀行賬戶手機登錄、網銀登錄與趙敏招商銀行工資卡賬戶手機登錄、網銀登錄地址高度重合。綜上,足以認定“趙某毅”證券賬戶、趙某毅三方存管銀行賬戶均由趙敏實際控制使用。

對於趙敏所稱“趙某毅”證券賬戶資金全部為其父親趙某毅賣房款且由其父親操作的主張,證監會認為,相關事實證明,除該筆資金轉入“趙某毅”證券賬戶外,還有趙敏本人工資卡等資金轉入,此外在案大量客觀證據顯示該證券賬戶是由趙敏本人控制操作,並非其父親在控制操作,趙敏也未提供該賬戶由其父親控制操作的證據,且其父親作為利害關係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力較弱,也缺乏客觀證據印證,真實性存疑。

多次電話短信聯絡,拒不配合調查

在調查過程中,證監會多次通過電話、短信聯絡趙敏本人及其父親趙某毅,多次要求趙敏原工作單位中航證券、配偶竺某和其岳父母協助聯絡趙敏,要求民族證券營業部合規人員協助約談趙某毅,但趙敏及趙某毅均未到案接受調查談話,證監會認定當事人趙敏拒不接受調查。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其違法性在於證券從業人員持有、買賣股票,而不在於使用何種權屬的資金。證監會認定趙敏使用“趙某毅”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決定對趙敏處以60萬元罰款。

2個月間8名從業人員被罰

除了趙敏之外,近兩個月時間還有另外7名從業人員被罰。

最近被罰的是原海通證券前投行經理朱益宇,他利用老婆許某媛賬戶在11年間交易股票34只,涉案金額近12億元,盈利543萬,最終被證監會“沒一罰一”,罰沒金額1086萬元,被市場禁入3年。

原華融證券基金業務部總經理賀文哲、員工賀凱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的案件。涉案期間,涉案賬戶累計成交金額1.81億元,賬面虧損83.41萬元,兩人合計被罰款160萬元。兩人還被採取市場禁入的監管措施。證監會最終決定,對賀文哲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賀凱採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原東吳證券原紀委副書記、監察室主任杭五一違規炒股9年,並由時任東吳證券蘇州濱河路營業部總經理辛某文具體操作下單交易。為此,證監會決定對杭五一合計罰沒118.3萬元。

原長城證券從業人員王亦天、羅媛媛私下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證券買賣和借用家人證券賬戶炒股的違規行為開出罰單。兩人違規炒股均未獲利,分別被罰10萬和6萬元。

原國盛證券寶雞營業部負責人員因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和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被處罰20萬元。

券商中國記者統計,上述罰單共計罰沒款項超1430萬,被罰最重的要數華融證券基金業務總經理賀文哲,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其執業生涯將產生影響。

屢有從業人員觸碰監管紅線

關於證券從業人員能否炒股,是《證券法》修訂期間行業討論話題之一。按照現有法律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這也就意味著當前規則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不被允許,證監會公開表示,要依法對證券從業人員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厲查處,以嚴懲重罰督促從業人員提高合規意識,做到依法履職,警示從業人員敬畏法律,勿因一時貪念,突破法律紅線,切實維護好行業發展秩序和投資者權益。

不少行業人員呼籲放開炒股限制。有從業人員認為,修改證券法相關內容,需要放開對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限制,一個完全不炒股的從業人員,每天面對客戶的交易問題,很難身臨其境的作出解答,但要通過建立禁止內幕交易和防範利益衝突機制,規範從業人員的股票投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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