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紀委高官名錶,行賄1199萬,東莞勤上股份實控人被判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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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月8日),勤上股份發佈公告《關於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收到法院判決書的公告》,公司控股勤上集團和李旭亮先生於近日收到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結果為:<strong>判決勤上集團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判決李旭亮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

根據裁判文書網資料顯示,法院審理認為,<strong>勤上集團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人民幣1199萬元、港幣1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李旭亮作為勤上集團法定代表人,直接實施行賄行為,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送纪委高官名表,行贿1199万,东莞勤上股份实控人被判2年!

勤上集團

<strong>為謀發展 送原始股、現金

判決書顯示,2007年,李旭亮與時任廣東省科技廳廳長的李某華認識後,請求李興華多重視和支持被告單位及控股公司的產品經營發展。李某華答應後利用其職務之便,在勤上光電公司向廣東省申請相關科技項目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給予了重點支持,同時在推廣宣傳方面也為其公司做了大量的工作。為此,李旭亮於2007年至2011年期間,賄送給李某華勤上光電公司的35萬股原始股(轉讓價為每股人民幣3元,共計人民幣105萬元)、廣東晶湛節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晶湛節能公司)33.3333%的乾股(摺合出資額人民幣350萬元)及現金人民幣70萬元共計人民幣525萬元。

2007年至2012年期間,李旭亮向時任東莞市科技局局長、廣東省科技廳副廳長葉某圖行賄共計人民幣541萬元,為了感謝葉某圖對勤上集團公司的幫助和關照,以及將來能繼續得到更多的方便。

2009年至2012年,時任東莞市副市長梁國英利用職務的便利,接受李旭亮的請託,為被告人李旭亮經營的公司在東莞市推廣使用LED燈照明產品提供了支持、關照。李旭亮於2010年中秋節前,代表被告單位勤上集團公司,在梁國英女兒經營的“簡單紅酒屋”裡賄送給梁國英港幣10萬元,並分別在當年春節、中秋節兩次賄送給梁國英共計人民幣2萬元。

香港刷卡31萬買名錶<strong>行賄

2013年8月,李旭亮、勤上集團公司因李某華涉嫌受賄罪一案而接受廣東省紀委調查。李旭亮為謀求從輕、免於處罰以及其所經營企業的發展,通過廣東省紀委工作人員潘某介紹,認識了時任廣東省紀委常委曾某榮,並就上述事項請託曾某榮提供幫助。

2013年11月份,李旭亮安排其財務人員李某從其經營的相關公司賬戶裡提出現金人民幣100萬元,並交代黃某到廣州賄送給曾某榮,由曾某榮的弟弟曾某安排曾全代收。2014年4月,曾某榮在香港出差期間,被告人李旭亮在香港花費人民幣311982.88元購買了2塊手錶賄送給曾某榮。李旭亮以信用卡支付後上述款項,由勤上集團財務人員以被告單位資金償還。

期間,曾某榮利用職務之便,先後以向辦理李興華以及原廣東省科技廳副廳長葉某圖受賄案的工作人員瞭解案情、打招呼過問等方式為勤上集團和李旭亮提供了幫助。

另判決書顯示,在李旭亮因涉嫌向廣東省科技廳原副廳長葉某圖行賄被廣東省紀委調查期間,檢舉揭發廣東省紀委原常委曾某榮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經查證屬實,曾某榮涉嫌犯受賄罪被立案調查及提起公訴。

<strong>勤上股份:公司正常經營

法院審理認為,勤上集團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人民幣1199萬元、港幣1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李旭亮作為勤上集團法定代表人,直接實施行賄行為,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判決:

一、東莞勤上集團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二、李旭亮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

針對此判決,上市公司勤上股份表示,目前公司的生產經營正常,李旭亮不在本公司擔任職務(注:李旭亮2014年辭去董事長職務)。上述判決為一審判決,最終判決結果可能與上述判決存在差異,公司將積極要求勤上集團和李旭亮持續向本公司通報上述案件進展情況,以便本公司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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