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10

2019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10

【大题】

2007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翼资本”拟对恒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天翼资本调查发现,恒信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自然人股东甲、乙和法人股东A公司分别认缴的出资比例为15%、15%和70%;甲、乙以现金出资,A公司以现金200万元和500平米办公用房作价1200万元出资;

甲、乙一次性缴付了全部出资,A公司则于首期缴付了200万元现金,办公用房于2006年6月交付恒信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于2006年6月底之前缴付全部出资。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A公司遂应天翼资本要求,将办公用房过户给了恒信公司。

甲的同学丙在获悉天翼资本有意投资恒信公司后提出,甲和丙在恒信公司成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丙实际出资并享受投资收益,甲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行股权。丙据此要求甲返还恒信公司分红,并请求恒信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天翼资本经调查确认,甲和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实,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但甲不同意确认丙的股东身份,只同意向丙返还出资本息,且拒绝返还分红。

对于丙的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乙与A公司均表示反对,恒信公司遂予以拒绝。后经天翼资本协调,甲、丙于2007年11月达成和解,甲向丙返还300万元出资款本息并给予高额补偿,丙放弃其他请求并与甲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2007年12月,天翼资本入股恒信公司,恒信公司同时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恒信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1年7月初,恒信公司开始与B上市公司洽谈收购事宜。恒信公司总经理秘书丁无意中听到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讨论此事,遂于7月4日买入B公司股票3万股。7月6日,市场出现收购传闻,B公司股价当日及次日连续涨停。B公司询证相关股东后,于7月8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的股东C公司正与恒信公司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B公司股票随即停牌。

7月15日,恒信公司与C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收购后者所持B公司30%的股份,并发布相关公告,股票复牌。丁于7月18日悉数卖出此前买入的B公司股票,获利丰厚。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成立。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不能认定为履行了出资义务。在A公司将房屋过户给恒信公司之前,其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

【问题2】甲是否有权拒绝丙关于返还恒信公司分红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无权拒绝丙关于返还恒信公司分红的请求。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在本题中,甲丙就分红发生争议,丙作为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甲返还分红。

(或者,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关于出资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该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本题中,甲、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且丙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故甲无权拒绝丙返还分红的请求。)

【问题3】恒信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丙关于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恒信公司有权拒绝丙关于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请求。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题中,实际出资人丙要求公司变更股东,乙和A公司均予以反对,恒信公司有权拒绝。

【问题4】B公司是否有义务于7月8日发布关于收购谈判事项的公告?并说明理由。

【答案】B公司有义务在7月8日发出公告。根据规定,在市场就重大事件出现传闻,或者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在本题中,公司收购属重大事件,市场已经出现收购传闻且B公司股价异动,B公司有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问题5】秘书丁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属于内幕信息。在本题中,丁作为恒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知悉了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在该信息公布前买入B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大题2】(2016年)

2013年5月,张某、王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且约定超过10万元的支出张某无权自行决定。合伙协议就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事项未作特别约定。

2014年3月,张某的朋友刘某拟从银行借款8万元,请求张某为其提供担保。张某自行决定以甲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了担保。

2015年4月,张某以甲企业的名义与赵某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价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企业认为该合同是张某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赵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赵某知悉张某超越合伙协议对其权限的限制仍签订了该合同。王某、李某认为张某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不妥,决定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张某是否有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无权自行决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刘某提供担保。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问题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赵某对张某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一事知情,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企业有权以赵某和张某恶意串通、损害甲企业合法权益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

【问题3】王某、李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王某、李某有权撤销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根据规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大题3】(2016年)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下称甲企业)。合伙协议约定:

(1)赵某、孙某、李某以货币各出资10万元,钱某以房屋作价出资10万元。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甲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半数以上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甲企业成立后,接受郑某委托加工承揽一批产品,郑某未向甲企业支付5万元加工费。由于钱某在购买出资房屋时曾向郑某借款3万元一直未偿还,甲企业向郑某请求支付5万元加工费时,郑某认为钱某尚欠其借款3万元,故主张抵销3万元,只付甲企业2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自由约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问题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法律并未允许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事项作出约定,而是要求一律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问题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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