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過年“酒局”不斷,怎麼喝才不會出事?

提醒!过年“酒局”不断,怎么喝才不会出事?

我國酒文化源遠流長

素有無酒不成宴的習俗

觥籌交錯間共敘情誼

推杯換盞把酒言歡

快過年了

各種酒局自然少不了

怎麼喝才不會出事?

提醒!过年“酒局”不断,怎么喝才不会出事?

不久前

朝陽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小李是某公司的新入職員工

週六加班結束後與同事一起聚餐飲酒

聚餐結束後

小李不慎從商場三層防護欄

墜落至一層大廳

當場死亡……

歲末年初

佳節將至

公司年會

答謝宴請

同事會餐

家人團聚

……

俗話說“無酒不成席”

但端起這杯酒

您還真要掂量掂量

到底要怎麼個“喝法”?

喝酒前

不妨看看這些真實的案例

提醒!过年“酒局”不断,怎么喝才不会出事?

生日宴會 醉酒身亡

宴會組織者、酒店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龍某在某酒店舉辦60歲生日宴。席間,鍾某與龍某等多人飲酒後醉倒,龍某等人將座椅拼湊成一列後,將鍾某放於座椅上。其間,龍某及該酒店均未安排相關人員對鍾某妥善照看。後鍾某親屬趕到並撥打急救電話,但當醫務人員趕到現場時,鍾某已停止心跳、呼吸。

法院經審理認為,其他共同飲酒者基於先前的共飲行為使得該共飲者處於危險境地,理應負合理的注意義務。龍某未妥善安置並採取必要的救護措施,違反了注意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外,龍某作為此次生日宴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該項義務為法定義務,不依鍾某是否自願飲酒、龍某是否自身已喝醉等原因而免除,作為宴會組織者疏於對鍾某的妥善安置,應當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為酒店的經營者,某酒店對賓客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該酒店未及時妥善安置和處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龍某對鍾某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某酒店承擔5%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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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mmm……

看完這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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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同飲酒者的責任來源

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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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共同飲酒者責任認定中,同樣適用過錯責任。一般依據四個方面進行判定:

1、須有違法行為;

2、行為人存在過錯;

3、受害人有損害事實;

4、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共飲者明顯的過錯體現在惡意勸酒、強制灌酒、故意將醉酒者放置於危險境地等情形。

關於共同飲酒者的救助義務,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從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共同飲酒者主要有三個方面的義務來源。

1、基於先行行為引起的注意義務。共同過量飲酒導致共飲者處於危險境地,共飲者對醉酒者的安全負有適當的注意義務;

2、基於情誼行為、善良風俗,共飲者具有一般注意義務。

共同飲酒是基於情誼行為產生的,基於善良風俗的考量,共飲者應盡到一般注意義務。

3、聚會組織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聚會組織者同時也是共飲者,應當對共飲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共同飲酒後,共飲人應當盡到提醒、勸誡、照顧、護送等義務。

關於賠償責任的劃分,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從認定構成侵權,共飲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結果可以看出,共同飲酒者的賠償責任十分有限,賠償份額及數額較低。這主要是考慮到成年人對自身生命健康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應充分知曉飲酒及過量飲酒的後果,醉酒後發生意外,醉酒者則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共同飲酒者承擔次要責任。

作為聚會組織者的共同飲酒者,除了盡到注意義務之外,也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組織者召集此次聚會應當對飲酒者的人身安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在此

法官還是要提示大家

組局本是溝通感情的好事

但切忌因“過度”釀成悲劇!

喝酒量力而行,切勿貪戀酒場

把握好飲酒的“度”,不接受過度勸酒是對自身安全的保障,酒桌上量力而行不貪杯是對家人負責的表現,切勿因“面子”陷自己於危險境地。飲酒後,應當注意自我保護,切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避免酒後發生交通事故釀成悲劇,注意自身安全。

酒後妥善安置,切勿局散人散

基於情誼行為共同飲酒,根據善良風俗,應當互相照顧。酒席的召集、組織者對於同飲人的酒量、身體狀況等更為熟悉,在喝酒過程中應當適時提醒共飲人適量喝酒,不能強行勸酒、罰酒、灌酒,尤其應當注意酒精過敏或患有某種不宜飲酒疾病的共飲人。在提醒、勸告未達到預期效果時,在酒後對醉酒人盡到護送、幫助、照顧義務,妥善安置於安全之處,避免醉酒人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基於情誼行為的組局,人人都能盡到合乎情理的注意義務,則會避免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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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安徽普法

版式丨孔姍姍

審核丨彭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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