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姻结婚自由之限制

《三字经》说道:“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由此可见,后天因素对人的影响是很关键的,甚至会朝着截然相反的方向发展。人区别于动物最大的特别就是人有羞耻心和会思考,经过人类社会的发展逐渐形成成熟的道德观。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克己复礼” ,礼主张的就是对人道德的约束。如此同时法家提出了“严刑峻法”,认为人的本心是恶的,要用法律去强制才能保证社会和谐。同时,每个人都是天之骄子,有天赋人权,同样也应当有自己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婚姻自由的限制应当从法律、道德、义务和责任三方面去考虑。

1.结婚自由的限制

结婚自由应该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在个体性上对内自主行使权利,对外则排除干扰。社会性主要体现在当事人要理性行使权利,即必须满足法定的婚姻条件才可以自由结婚。“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的理念是浪漫的,但是对于婚姻自由的限制则是在对个人的生活自由和社会利益进行通盘考虑以后,为了实现更大的自由并在此过程中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而选择牺牲某些局部的自由。因此,为了做到兼顾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在对婚姻自由进行限制时必须设定一些条件,以防公共利益对个人私权的过多干预。正如美国学者瑞特所说,“法律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才能对婚姻关系加以干预。”

1.结婚自由的法律限制

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先后一共颁行了三部婚姻法。这三部法律都对近禁婚条件进行规定,如:

1950年《婚姻法》第五条 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001年《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在婚姻的实质要件上,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必须是男女异性的结合,这是传统婚姻法最基本的要求,我国大陆地区不承认同性婚姻。婚姻当事人必须有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人。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法律限制患有某些疾病的人缔结婚姻,是为了保障婚姻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上,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婚姻登记,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作者:榆阳区法院任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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