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中通谋虚伪表示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近年来,“抽屉协议”“阴阳合同”“虚假离婚”等通谋虚伪行为在我国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但是对于该类通谋虚伪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于法无据,属于立法的真空状态。民法总则关于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规定弥补了法律的空缺,同时也克服了既有类似制度的缺陷,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故通谋虚伪表示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具体而言,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增加了关于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规定,区分了表面的通谋虚伪行为和内在的隐藏行为。首先,该条第一款明确了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效力为无效,据此,不存在两个相互冲突但都有效的法律行为;其次,第二款为引致性条款,该款并不直接处理隐蔽性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而是交由相关规范解决,这种立法模式有效解决了既有规则的不足,同时又为私法自治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具有重要的实务风向指导价值。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使法官审理案件时按照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法律思维对通谋虚伪表示做出解释认定,该项规定适用范围广、可操作性强,有助于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填补了通谋虚伪行为的法律空白,使得整个法律调整体系更加完善。

(作者:榆阳区法院 张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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