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今日上午一審被判13年沒收300萬元

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今日上午一审被判13年没收300万元

宣判現場圖

中國江西網訊 見習記者程世傑報道:12月18日上午,江西省原副省長姚木根受賄案一審宣判,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姚木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

姚木根,1957年11月出生,江西樟樹人,中共黨員。1976年12月參加工作,經濟學學士,江西財經學院計劃統計系國民經濟計劃專業畢業。姚木根系2013年5月中央巡視後江西第二位被調查的省部級官員,仕途起步於發改委,被查前負責水利、農業等工作。姚木根2011年始任江西省副省長,此前多年任職江西省發改委主任。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初至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姚木根利用擔任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西立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皮海如等單位和個人,在項目審批、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對受賄犯罪者通過其親屬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摺合人民幣2302.947472萬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木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百萬元。其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姚木根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審判過程中,姚木根的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60餘人參加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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