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扶贫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在全区人民和广大干部的艰苦奋斗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极少数人员置政策法规于不顾,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干扰和破坏脱贫攻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为弘扬正气,传递正能量,惩治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教育、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争当贫困户为目的,故意隐瞒收入,隐瞒住房、车辆及其他财产的;

二、长期不在户籍地生产、生活、经营、居住在外一年以上,不符合政策规定,回户籍地争要扶贫政策,经解释后仍无理取闹,制造事端,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各级各部门的检查中,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的;

四、捏造事实、诬陷、侮辱、殴打扶贫干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损毁、侵占公私财物,影响办公秩序的;

五、以自残、自杀等极端方式要挟,索要扶贫政策或扶贫资金的;

六、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有安全住房仍让老人居住危旧房屋的;

七、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遗弃子女或造成应接受义务教育子女辍学的;

八、骗取教育资金、医疗资金或保障性住房的;

九、发布虚假信息,造谣诬陷,引发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阻碍扶贫项目实施,破坏扶贫项目工程的;

十一、不符合政策规定,经解释答复后,仍然无理缠访闹访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六枝特区公安局

六枝特区司法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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