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佈檢察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檢發佈檢察公益訴訟十大典型案例

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一、訴前程序典型案例

1、重慶市石柱縣水磨溪溼地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

2、湖北省黃石市磁湖風景區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

3、北京市海淀區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案

4、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校園周邊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案

5、福建省閩侯縣食用油虛假非轉基因標識公益訴訟案

6、湖南省湘陰縣虛假醫藥廣告整治公益訴訟案

7、浙江省寧波市“騷擾電話”整治公益訴訟案

二、訴訟程序典型案例

8、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訴丹東市國土資源局不依法追繳國有土地出讓金行政公益訴訟案

9、江西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訴郭某某等人生產、銷售硫磺熏製辣椒民事公益訴訟案

10、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訴李某等人跨省傾倒固體廢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一、訴前程序典型案例

1、重慶市石柱縣水磨溪溼地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長江經濟帶生態保護 省級院提辦 大檢察官承辦

【要旨】

在自然保護區規劃建設工業園區,對溼地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地方政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規定,積極履行生態環境監管職責,對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承擔修復責任。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7日,重慶市石柱縣政府批覆建立水磨溪溼地自然保護區,國家環保部將該保護區列入了《2011年全國自然保護區名錄》。2011年6月2日,石柱縣政府批覆同意《西沱鎮總體規劃》,規劃並開工建設西沱工業園區。監督檢查中發現,工業園區一至三期規劃共重疊溼地保護區面積336.285公頃,佔溼地保護區總面積比例為20.85%,工業園區的建設和運營佔用部分灘塗,較大程度地、不可逆轉地改變了工業園區與保護區重疊區域的生態系統的結構、性質與功能,對溼地生態系統和保護區內動物有一定影響。

【調查和督促履職】

該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掛牌督辦案件,各界普遍關注,社會影響較大。為辦理好掛牌督辦案件,重慶市檢察院決定提辦該案,檢察長親自承辦,帶領專案組迅速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查清案件事實,擬定監督方案。並在檢察機關作出監督意見後,親自到石柱縣政府現場送達檢察建議書,公開宣告,進行釋法說理,提出修復整改的具體要求。

石柱縣政府按照檢察建議的要求,迅速開展修復整改工作。當前,保護區內須拆除、退出的38個項目已拆除並覆土完畢37個,另1個項目已簽訂廠房收購協議,於今年12月底前整體搬遷。

【指導意義】

保護好石柱縣水磨溪溼地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是重慶市檢察機關開展“保護長江母親河”公益訴訟專項行動的重要內容,更是保護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的具體舉措。作為重慶市檢察機關參與和保障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總負責人,檢察長帶頭辦案,對檢察建議當場公開宣告,並進行釋法說理,有利於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積極整改。石柱縣政府收到檢察建議後積極履行環境監管和生態修復職責,科學制定整改和修復方案,集中力量迅速推進整改修復工作。目前自然保護區生態修復工作按照整改計劃有序推進,被破壞的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社會公共利益得以維護。該案也成為檢察長帶頭辦案,把公益訴訟做成“一把手工程”的範例。

在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切實加強與被監督對象的溝通交流,嚴格跟蹤落實反饋機制,有力督促被監督對象依法履行職責,並主動為相關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幫助企業搬遷及轉型升級,為地方經濟發展出謀劃策,實現了保護生態環境、服務民營企業、保障地方經濟發展的雙贏共贏多贏效果。

2、湖北省黃石市磁湖風景區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行政機關主動要求監督 行政機關職能交叉

【要旨】

對於多個行政機關因職能交叉導致權限不清的執法難題,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建議的方式,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努力,推動問題解決,實現多贏共贏。

【基本案情】

磁湖位於湖北省黃石市市區,水域面積約10平方公里。1997年,磁湖風景區經省政府批准定為省級風景名勝區。2004年,為改善和美化磁湖風景區建設,黃石市政府依法徵收了位於磁湖西岸團城山公園教堂附近的15.5畝魚塘和1.6畝菜地,並對相關人員作出了徵地補償。杭州東路社區居民張某,在未取得規劃審批和用地手續的情況下,仍持續在已被徵收的土地上擅自搭建建築物,並在魚塘中圍欄投肥養殖。該違法行為一直持續到2018年仍未被有效制止,嚴重破壞了磁湖風景區的整體規劃,對磁湖的水質造成了汙染,破壞了磁湖水域的生態環境。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5月,黃石市檢察院發現該線索後,指定西塞山區檢察院管轄。經調查,要拆除違法建築和收回被佔用的魚塘涉及的行政機關眾多,包括黃石市園林局、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水利水產局、下陸區城管局等,而且各部門之間存在著管理權限不清、多頭難管的問題。2018年5月,黃石市國土局和下陸區城管局主動與市檢察院對接,請求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介入,促成行政機關形成執法合力,徹底破解這一困擾多年的執法難題。5月中下旬,西塞山區檢察院向市園林局等五家行政單位分別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對張某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採取治理措施消除對磁湖和風景區的不利影響。

收到檢察建議後,五家行政機關召開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定聯合執法行動。7月26日,下陸區城管局聯合黃石市國土局、規劃局、園林局以及水利水產局開展聯合執法,經過150餘名執法人員連續5個多小時的作業,存續14年之久的違法建築和投肥養魚用的漁網全部被依法拆除。

【指導意義】

自被確定為公益訴訟試點地區後,黃石檢察機關不斷加大對公益訴訟的推進和宣傳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以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大力認可和支持。行政機關在充分認識到公益訴訟的職能作用後,主動要求檢察機關介入。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職能作用的發揮,向五家行政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促成了行政機關的聯合執法,打破了持續了14年之久的“五龍治水”的僵局,破解了行政執法難題。

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公益訴訟工作,不僅消除了磁湖生態環境問題的沉痾頑疾,而且讓行政機關深刻地體會到,檢察公益訴訟與行政執法行為在目標上是一致的,公益訴訟既是監督,也是助力,是實現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社會公益多贏、共贏的有效途徑,對市政府全面開展長江大保護“碧水、綠岸、潔產、暢流”四大行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贏得了人民群眾的讚賞。

3、北京市海淀區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網絡餐飲服務監管 專項整治 制度化建設

【要旨】

對於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經營、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管理制度不嚴格、行政機關對網絡平臺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檢察機關可通過發揮公益訴訟訴檢察職能作用,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淨化網絡餐飲環境。

【基本案情】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經營地位於海淀區的“百度外賣”“美團”“百度糯米”等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提供網絡餐飲服務的行為,主要表現在違反我國《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從事無許可經營行為、不具有實體經營門店、未按要求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等。同時,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對上述違法行為未履行審查、監測義務,以及公示、及時更新信息義務。海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以上問題存在監管漏洞,依法履職有待加強。

【調查和督促履職】

海淀區檢察院分別針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並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向海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督促違法平臺及商家儘快整改。該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後,迅速組織核查處置工作,並組織開展了為期兩個月的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通過召開專題部署會、約談網絡訂餐平臺負責人、集中開展線上線下核查處置、對網絡餐飲平臺進行全面整改等方式,共下線問題商戶3218家,規範各種信息公示問題5203家、立案14件(網絡訂餐平臺未落實主體責任的違法行為5件,未按規定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7件,無證經營1件,網絡超範圍經營1件)。在辦案過程中,海淀區檢察院與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著眼於長效機制建設,積極推進第三方平臺“陽光餐飲”進程,此外,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針對行政公益訴訟監督出臺了全市首份《北京市海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辦理辦法(試行)》,確保辦理程序規範化、制度化。

【指導意義】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隨著我國互聯網經濟的迅猛發展,“互聯網+餐飲服務”等新興業態快速增長。網絡餐飲服務促進了餐飲業的發展,方便了人們的生活,但其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和管理漏洞不容忽視。在公益訴訟工作中,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目標一致,通過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兩者能夠形成合力,共同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作為“百度外賣”“美團”“百度糯米”等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經營地之一,海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責任重大,在收到檢察機關檢察建議後,其積極採取措施,下線問題商戶3000餘家,成效顯著。海淀區檢察院與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建設的“陽光餐飲”第三方平臺,對於切實維護全區乃至全國網絡餐飲服務健康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

4、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校園周邊食品安全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校園周邊食品安全 全面整治

【要旨】

針對校園周邊商店、小賣部售賣“三無”食品及相關食品衛生安全隱患等頑疾,檢察機關可通過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督促相關行政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切實保障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中寧縣某小學學生因購買校園周邊小商店的食品而引發中毒事件引發社會關切。中寧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全縣40餘所中、小學校附近60家商店、小賣部,不同程度存在銷售超保質期、無生產日期、來源不清的食品、飲料等問題,一些商店還存在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部分商店經營者未辦理健康證或健康證過期等情況。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校園周邊食品衛生安全依法具有監督管理責任。

【調查和督促履職】

通過實地檢查、調查詢問調查取證,中寧縣檢察院於2018年6月向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該局依法履行職責,加強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力度,杜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出現在校園周圍及全縣其它地區,及時督促未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健康證的經營者辦理相關證照,對檢察院發現的問題飲料查清後依法處理。

收到檢察建議後,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迅速行動,開展城鄉結合部、學校食堂、校園周邊等專項整治活動,重點對糧、油、奶製品、豆製品、飲品等進行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先後檢查食品經營單位2348戶(次),檢查食品加工單位292家,對衛生條件不達標的16家經營戶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查獲、沒收23個品種的過期、無標籤標識等不合格食品1325袋153公斤;對843家餐飲單位、72所供餐學校、35所幼兒園、4659名從業人員進行了檢查,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224份。對中寧檢察院發現的問題飲料,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按照飲料包裝物上標識的生產地址,查到了該飲料的生產加工點,發現該加工店負責人在未辦理任何證照的情況下從事飲料生產、加工活動,且生產的產品無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標識標籤,執法人員現場對已生產的問題飲料及用於製作飲料的原料、包裝物進行了扣押,並將該加工點予以查封,對此加工點的負責人進行了行政處罰。

本案的辦理有效督促了中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縣食品生產、零售、批發行業的日常監管。在檢察機關的監督推動下,中寧縣市場監管局對此次校園周邊食品安全問題開展的專項整治,不僅注重規範食品經營單位和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還注重加強對從業者健康狀況的監管、對線索問題深入摸排打擊,實現了全方位整治和淨化,營造了安全、可靠的校園周邊食品經營環境。

【指導意義】

本案中,檢察機關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對青少年缺乏判斷能力的校園周邊食品安全問題開展有效監督,督促行政機關及時、全面依法履職,嚴防“三無”食品對青少年造成的健康威脅。檢察機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所指出的問題覆蓋全面、線索明確清晰,對行政機關起到了很好的監督指導作用,最終取得了全面整改、全員整頓的良好成效,真正達到了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面的辦案效果。

5、福建省閩侯縣食用油虛假非轉基因標識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食用油虛假非轉基因標識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調查中發現的食用油安全、偷工減料、非轉基因虛假標識等問題,可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工作,督促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促成問題整改。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央視《每週質量報告》曝光了閩侯縣域內四家食用調和油生產商存在偷工減料、非轉基因虛假標識等現象。這些食用調和油生產商通過在普通植物油勾兌出的低端油中添加低價大豆油等方式降低成本,以低價油冒充高價油,並在產品標籤中虛假標註原料配比、虛假標識非轉基因,以轉基因原料冒充非轉基因原料,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調查和督促履職】

央媒曝光後,閩侯縣人民檢察院立即深入閩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福州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調查瞭解相關情況,並監督其對涉案企業開展檢查。2018年4月,針對調查中發現的食用油安全、偷工減料、非轉基因虛假標識等問題,分別向閩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福州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涉事企業違法生產經營依法予以查處,依法採取沒收涉案企業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油及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措施。

閩侯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福州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迅速行動,成立專案組;對涉案產品展開調查,對涉事企業從原料採購、生產過程、購銷臺帳、庫存產品和未使用的標籤等進行全面清查;對涉案企業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督促食用油問題整改。目前,央媒曝光閩侯縣內的四家涉嫌生產標籤不合格食用油的生產企業現已基本整改完畢,共沒收封存約9700瓶、召回銷燬46箱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油,涉案金額累計26萬餘元,共處罰款224.8萬元。

【指導意義】

食用油是百姓關注的重點食品類型,轉基因食品更是關係民生的敏感話題,檢察機關針對調查中發現的食用油安全、偷工減料、非轉基因虛假標識等問題及時監督行政機關履職是維護公共利益的應有擔當。本案是全國率先通過公益訴訟訴前程序規範轉基因食品標識的案例,通過規範標識,使轉基因食用油信息更透明,有助於提升市場監管質量,也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

6、湖南省湘陰縣虛假醫藥廣告整治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虛假醫藥廣告

【要旨】

虛假醫藥廣告不僅誤導觀眾消費,更有可能導致患者錯過最佳治療時間,同時對合格正規醫藥製品也起到惡意競爭和排擠作用。檢察機關通過發揮公益訴訟監督職能,督促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湘陰縣電視臺自2017年以來持續播放“鼻清堂”“九千堂五色靈芝膠囊”“百壽安益康膠囊”“苗老八遠紅外磁療巴布貼”“腰息痛膠囊”等藥品廣告。該系列藥品廣告時長6-12分鐘不等,在廣告中變相使用國家領導人名義推薦產品,使用“當天服用,當天見效,只需90天,從頭好到腳”“同時治療80多種疾病”等宣傳用語,稱能有效應對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腰椎病風溼骨病等多種疾病,聘請了本地多位慢性腰腿病患者、前列腺炎患者、中風患者、風溼患者作代言人推薦上述藥品。

【調查和督促履職】

湘陰縣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該系列藥品廣告的播放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關於不得在廣告中使用國家領導人形象,不得以專家、患者形象作療效證明,不得以任何節目的形式發佈,單條廣告時長不得超過一分鐘,廣告播出內容不得與審核內容不一致等禁止性規定,存在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的問題。湘陰縣檢察院立案審查後分別向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以罰款;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沒收廣告費用,並處以罰款。建議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責令縣電視臺停止播放違法廣告,給予警告或並處罰款。

收到檢察建議後,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立即責令湘陰縣電視臺停播違法廣告,湘陰縣電視臺於2018年4月30日停止播放此類廣告。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對湘陰縣電視臺作出行政處罰,對廣告主的行政違法行為立案查處。

【指導意義】

虛假醫藥廣告多存在任意擴大產品適應症範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等情形,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輕則致使消費者財產受損,重則導致消費者延誤病情,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本案中,檢察機關通過發揮公益訴訟監督職能,督促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有力整治了醫藥用品虛假宣傳,有利於防止行政部門監管缺位現象的發生,維護了人民群眾尤其是農村居民和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7、浙江省寧波市“騷擾電話”整治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騷擾電話 公益侵害

【要旨】

檢察機關針對干擾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的“騷擾電話”(廣告推銷電話),通過調查研究、多樣取證等方式及時對具有監管責任的通信管理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對這一現象進行打擊遏制,取得良好成效,有效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電話推銷因成本低,成為房產銷售、金融保險等領域常用營銷方式,針對不特定的手機用戶強行推送各類廣告,數量多,頻度高,干擾了廣大人民群眾日常的工作和生活,已成為“騷擾電話”。2018年上半年,寧波市發生120熱線被騷擾事件。截至5月下旬,120急救電話累計接到樓盤推銷電話1600餘個,其中最多一天接到90多個,均為“0574—2”開頭的聯通電話號碼,嚴重影響寧波市急救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5月,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廣告推銷電話擾民損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為明確界定廣告推銷電話對公眾的騷擾程度,海曙區檢察院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平均90%的受訪者認為廣告推銷電話已成為“騷擾電話”,對居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產生較大或很大影響,侵犯了公眾利益,希望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約束和監管。同時,該院向海曙區400餘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發放實名調查問卷,反饋結果與公眾調查結果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寧波市通信管理局依法應當對寧波市電信和互聯網等信息通信服務實行監管,對本區域內的廣告推銷電話擾民行為加以約束。但通信管理部門認為“騷擾電話”定義不明,缺乏法律處罰依據,沒有積極履職。對於“騷擾電話”是否屬於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是否屬於公益訴訟的範圍,海曙區檢察院邀請浙江省內多位法學專家進行專題研討和論證,一致認為“騷擾電話”對人民群眾的生活環境造成了嚴重侵害,應當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公益訴訟的範圍。為此,海曙區檢察院成立專案組,進行了調查,收集了逾2000個騷擾電話號碼,查清了通信運營商—營銷公司—群呼平臺三者之間的利益鏈,並於2018年7月向寧波市通信管理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該局組織力量對當前“騷擾電話”擾民的現實情況、形成原因進行分析研究,採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立法機構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以改進和完善現行的電信業務管理辦法。

2018年7底,寧波市通信管理局及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法規處工作人員帶領三大運營商寧波分公司的負責人到海曙區檢察院,就檢察建議作了回覆。寧波市通信管理局制定了專項整改方案,通過加強電信業務和通信資源管理、增強技術防範力量、控制“騷擾電話”傳播渠道、清理騷擾性硬件對“騷擾電話”進行整治。三大運營商寧波分公司也根據各自的業務情況採取了暫停經營性外呼業務、嚴控中繼線業務、對無法提供安全承諾的平臺停止服務等措施加以整改。2018年11月,海曙區檢察院再次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騷擾電話治理情況進行社會調查。調查結果顯示,1800名受訪者中,81.1%的受訪者表示滿意,有84.8%的受訪者表示,前階段呈氾濫之勢的2和5固定電話號段騷擾電話已基本消失,治理效果明顯,治理工作亦得到了廣大居民的認可。

辦案過程中,海曙區檢察院主動向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彙報本案工作開展情況,得到了省委書記、寧波市委書記、浙江省檢察院檢察長等領導的批示支持認可。《檢察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新聞縱橫》相關欄目對該事件進行跟蹤報道。本案的辦理還得到人民網、新華網等10餘家國家級網絡媒體、新浪、搜狐等各大綜合門戶網站的刊登轉載,得到眾多網民好評、點贊。

【指導意義】

針對“騷擾電話”治理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領域之內的問題,司法實務和理論界均存在不同理解。海曙區檢察院通過委託第三方開展社會調查,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實名調查等形式,廣泛徵求民意,以具體的數據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心聲,有效證明了“騷擾電話”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實質。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檢察官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負著重要責任。”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牢把握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立足檢察職能,針對侵害不特定對象工作和生活環境的行為,積極探索開展公益訴訟工作,切實維護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訴訟的立法規定,也是檢察機關的應盡職責。

在與通信管理部門溝通過程中,海曙區檢察院始終強調,檢察監督不是刁難挑錯,而是為了共同推動解決騷擾電話這個難題,共同努力回應民生關切。行政機關通過積極回應檢察監督,依法履職、有效保障人民權益,能夠贏得人民群眾的認可和支持,樹立政府公信力才。最終,通信管理部門和三大基礎電信運營商根據檢察建議要求,積極採取整改措施,促使寧波“騷擾電話”治理取得較好成效,寧波市民滿意度顯著提升,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

“騷擾電話”治理是一項系統工程,要繼續研究完善部門之間的配合、聯動機制,通過法律監督、行政監管多管齊下,實現綜合治理、案件會商等制度化、長效化,同時要在全國範圍內共同推進,讓全國人民群眾都能儘快享受到騷擾電話治理成效,享有一個清朗的通訊空間。

二、訴訟程序典型案例

8、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訴丹東市國土資源局不依法追繳國有土地出讓金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追繳國有土地出讓金 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要旨】

對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應當依法依規。地方政府通過補充協議、會議紀要等方式允許土地出讓金暫緩繳納的期限不可突破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丹東俊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達公司”)以66萬元競得北府花園地塊,2013年8月,丹東市城鄉規劃局調整該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將總用地面積由40.48萬平方米調整為32.24萬平方米,規劃容積率由1.24調整為1.96。因調整後實際建築面積增加,經丹東市國土資源局與俊達公司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需補繳土地出讓金2884.4萬元,2015年7月16日,丹東市政府會議紀要明確同意俊達公司緩繳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在內的各項費用。但直至2018年1月,俊達公司未依法繳納出讓金,丹東市國土資源局也未依法收繳。

【調查和督促履職情況】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1月17日向丹東市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其向俊達公司追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違約金。國土資源局收到檢察建議書後,僅向俊達公司發出了催繳通知書,並以執行市政府會議紀要為由,沒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2018年11月7日,振興區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庭審過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如何理解和適用市政府會議紀要。本案的會議紀要是在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作出,丹東市國土資源局在期限屆滿前並未依規履職,屬於違法。同時,根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緩繳的最長期限為一年,但本案在補充協議簽訂後一年內,丹東市國土資源局既沒有作出相應的履職行為,也沒有另外與俊達公司簽訂變更、補充協議,針對緩繳問題作進一步約定。

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當庭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收到判決書後,丹東市國土資源局積極表達對檢察機關行政公益訴訟的理解和支持,並表明積極履行職責,爭取早日將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追繳到位。

【指導意義】

檢察機關在公益訴訟工作中,對政府會議紀要的理解和適用,直接影響對行政機關是否全面正當履職的判斷標準。行政機關在以政府會議紀要等地方性文件作為履職依據時,應當從依法的角度落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依法、全面履行職責,在效力和層級上都不可突破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等的規定。

9、江西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訴郭某某等人生產、銷售硫磺熏製辣椒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非食用添加劑 懲罰性賠償金 多方協調

【要旨】

侵權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或侵害危險的,檢察機關可以在履行公告程序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可主張懲罰性賠償。

【基本案情】

信豐縣大阿鎮民主村郭某從事辣椒生意期間,採用添加劑硫磺熏製辣椒以達到防黴、耐存儲的目的。2017年8月18日,信豐縣公安局、大阿工商分局在郭某家中查獲14943.8斤辣椒,現場扣押辣椒5780斤,同時對剩餘的9163.8斤辣椒採取現場查封的方式貼封條封存在郭某家中的倉庫內。後郭某私自撕去封條將封存在其倉庫的9163.8斤辣椒銷售流入市場。經信豐縣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在郭某家中提取的辣椒樣品中,半乾辣椒和溼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分別達到4.40g/kg、4.65g/kg,均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0.2g/kg的上限20多倍。

【調查和督促履職】

經調查核實,郭某將被查封在其倉庫的6862.8市斤半乾辣椒和2301市斤溼辣辣椒私自變賣,其將硫磺嚴重超標的辣椒銷售給他人,足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造成重大侵害危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辦理本案過程中,對案涉幹辣椒是否對不特定消費者造成侵害的關鍵問題,贛州市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行政機關提供的已有證據“三性”存疑的情形下,積極引導偵查,制定調查提綱,先後多次直接到案發地調查,詢問當事人、證人,補充完善相關證據,確保了案件基本事實證據到位。同時,根據本案的案件推進狀況,贛州市檢察院對發現的線索價值、事實認定難點、證據轉化和成案情況反覆研究,推敲訴訟請求、庭審預判等。此外,贛州市檢察院注重多方溝通,及時請示彙報,爭取上級檢察機關支持;與法院密切溝通,就案件受理、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訴訟請求、法律法規的理解適用等方面的問題反覆磋商,達成一致意見,確保案件順利進入訴訟程序。

贛州市檢察院於2017年10月在《新法制報》上刊登公告,依法公告督促有權提起訴訟的適格主體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最終無社會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18年6月,贛州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郭某支付其所生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硫磺熏製食用辣椒價款十倍的賠償金;2.判令被告承擔現場扣押的5780斤硫磺熏製辣椒銷燬費用,消除食品安全隱患;3.判令被告在《贛南日報》或贛州廣播電視臺等市級以上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贛州市中級法院院受理後於2018年9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雙方圍繞被告是否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等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公益訴訟起訴人在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最後陳述等環節,圍繞被告侵權行為及危害性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方面發表意見,出示了五組證據逐項進行了舉證、質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對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陳述和辯論。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訴訟請求。本案庭審中,省人大常委會內司委主任委員,部分省、市人大代表,省檢察副檢察長、市檢察院檢察長,市中級法院院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員、全省三級檢察人員、媒體記者旁聽,庭審全程網絡直播,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此外,檢察機關在走訪市場、政府的過程中,積極宣講檢察公益訴訟重大意義和具體職能,贛州市院還結合本案專門製作了一期微信廣泛宣傳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為公益訴訟開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指導意義】

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對消費者個人的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作出明確規定,但對公益訴訟中,起訴主體是否可以提出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沒有明確。懲罰性賠償有利於提高違法者的違法成本,減少其再違法犯罪的機會,也能對其他的違法者起到警示作用。贛州市檢察院深入研究公益訴訟職能,在引導辦案、固定證據、多方協調方面做出大量努力和嘗試,注重做好前期工作,克服多重阻力困難,最終使各方爭議達成一致,取得案件的勝訴結果,為當地公益訴訟工作打開了局面。

10、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訴李某等人跨省傾倒固體廢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長江經濟帶環境保護 跨省傾倒固體廢物 生態環境修復

【要旨】

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汙染環境犯罪的同時,可以運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方式,督促刑事被告人及相關侵權行為人履行治理、賠償等義務,促進生態環境的及時修復。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李某在無固體廢物處置資質的情況下,成立某環保服務公司,與黃某、張某等人共同實施工業汙泥的跨省非法轉移和處置。2017年10月中下旬,李某從江蘇、浙江等9家企業收集工業汙泥共計2500餘噸,黃某通過聯繫運輸船主高某、沈某、張某,先後兩次將汙泥運至安徽銅陵長江邊,吳某、林某、朱某、查某聯繫浮吊老闆潘某,將汙泥直接傾倒於銅陵市江濱村江灘邊,造成長江生態環境嚴重汙染。經鑑定,傾倒的汙泥等固體廢物中含有重金屬、石油溶劑等有毒、有害物質,傾倒區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介質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造成包括應急監測、應急清運和應急處置等公私財產損失共計790餘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約310餘萬元。此外,被告人李某、黃某、張某等人還涉嫌非法傾倒4410餘噸工業汙泥未遂。

【調查和督促履職】

案件發生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此案,完善固定了長江生態環境受汙染、破壞的證據。同時引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有力證實了涉案企業主觀上存在過錯,客觀上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2018年7月16日,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等12人犯汙染環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對上述被告人及9家源頭企業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其共同賠償因非法傾倒汙泥造成環境汙染所產生的應急處置、環境損害修復、鑑定評估費用等各項賠償共計人民幣1302萬餘元。2018年10月15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汙染環境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至1萬元不等。判處涉案9家源頭企業與各被告人在各自非法處置汙泥的數量範圍內承擔相應的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並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目前,涉案9家企業賠償金1302萬元已經全部支付到位。

【指導意義】

加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是檢察機關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必然要求,也是檢察工作服務和保障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內容。當前長江沿線破壞生態環境類型多樣,跨省市傾倒固體廢物案件時有發生,行為手段隱蔽,危害後果嚴重。在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中,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提起,綜合發揮刑事、民事、行政檢察和公益訴訟多元職能作用,既依法嚴懲危害長江生態環境犯罪,又充分履行了公益訴訟職能,加強了長江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同時通過責令涉事企業和個人承擔環境損害賠償金,為生態修復提供了保障。通過辦案實現了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糾正違法與源頭治理、維護公益與促進發展相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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