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获评全省政法系统“十大精品案例”之一

近日,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继获评全市政法机关

“十大精品案例”,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十佳典型案例”发布后,再获全省政法系统“十大精品案例”

铜仁市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获评全省政法系统“十大精品案例”之一

附:玉屏县湘盛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概述】

2016年3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1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丹霞冶炼厂购买硫精矿作为生产原料,进行高温烧制脱硫加工。

在生产过程中,该公司因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现场堆放矿渣不符合环保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先后被环保部门行政处罚两次。

检察机关遂监督环保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及其法人、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后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委托铜仁市环境监测站、贵州大学环保专家和贵州省环科院对该公司厂区排放的污水和土壤外环境进行抽样监测,发现生产排放的工业废水和外环境土壤中的锌、镉、汞等重金属严重超标,受污染土壤面积达37000余平方米,遂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

【诉讼过程和结果】

2016年10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对玉屏湘盛化工公司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完善排水系统,改善环保实施,立即停止侵害。

2.判令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厂内遗留的危险废物原料,全面清理废渣堆,及时修复被污染的土壤,消除危险,或承担土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3.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及专家咨询费用。2018年1月30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和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厂区周围土壤环境严重污染,环保部门虽多次对其进行查处,但两公司仍未进行有效整改,也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规定。

当庭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在未通过环保验收前不得生产;2.对厂区污染原料进行彻底清除、修复被污染的土壤环境,逾期则承担消除环境危险和修复土壤环境费用共计290.3万元,3.承担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19万元,承担本案鉴定用38.6万元。现该案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中。

【典型意义】

1.该案系贵州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同时也是全省首例涉及土壤重金属污染案。法院判决的土壤环境修复理念正是当前习总书记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的污染防治,该案成功办理具有很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法院宣判后,遂向铜仁市人民政府和玉屏县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政府部门依法做好被污染土地的征收工作,履行好防控监管职责,有效提升政府防治污染、防控风险的能力。

铜仁市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获评全省政法系统“十大精品案例”之一

长按左边二维码关注

铜仁检察

感谢您的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