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進一步研究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

法制日報記者 朱寧寧

1月29日、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外商投資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審議中,與會人員認為,草案二審稿在初稿的基礎上,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採納了很多合理的建議,補充完善了外商投資的範圍,增加了與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銜接規定,既有利於保持法制統一,又充分體現了內外資平等競爭的原則。與此同時,與會人員也提出了多項修改完善意見。

建議增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

草案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草案第二十五條明確:“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企業投訴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時解決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解決。”

對於這一規定,與會人員認為有利於中國各級政府與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及時有效溝通,推動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增信釋疑,對維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增強外國投資者的信心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有與會人員建議對這一制度進行進一步研究。

馮忠華委員認為:“既然我們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一旦准入就跟國內的企業享有同等的權益、履行相應的義務。如果他的權利受到侵犯,應該按照和國內企業一樣的程序進行行政複議或者是付諸法律程序。如果給外商投資企業設定一個單獨的投訴工作機制,可能在具體實施過程當中跟司法程序之間會產生一些矛盾。”

“行政行為侵犯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定程序加以解決。該條規定新增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解決,問題是這種投訴處理機制是調解性質還是行政行為?是否可訴?與現行的調解制度及司法制度如何銜接?這些問題不明確,可能會導致該條規定難以操作,難以實現立法的目的。”杜黎明委員說。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騫芳莉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解決”。主要理由有四點:一是在投資准入階段尚不存在外商投資企業。二是增加了對外國投資者以非企業形式進行投資的權益保護。三是增加了因不同投資者之間意見分歧導致無法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提出有關請求。四是涵蓋外商投資企業權益未受損,但是外國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情形。

關於投訴機制和其他法定救濟途徑的關係,騫芳莉建議增加“也可以依法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解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增加上述內容可以避免產生投訴工作機制排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救濟途徑的誤解。”騫芳莉說。

建議進一步充實完善安全審查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審議中,多名委員認為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非常必要,對這一制度提出了修改意見。

鮮鐵可委員建議在可操作性方面進一步充實完善。“現在的規定過於原則,只規定‘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什麼情況是可能影響安全的投資呢?法律上可以列舉一下。”此外,他還建議對審查的基本原則、審查的形式、審查的範圍、救濟的渠道予以規定。

劉海星委員認為,草案規定得過於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規範,操作性不夠強。“現在國際形勢下,對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成為世界主要大國的一個通行做法,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最近這一年來都陸續啟動了外資安全審查法規政策調整。我們在制定外商投資法的時候也要著眼未來五到十年甚至更長遠。”

建議增加有關用工管理的內容

鄧凱委員建議在草案中增加有關用工管理的內容。他給出了多個理由:首先,用工管理是投資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管理一個企業,管理人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人是生產力最活躍的因素。現在強調以人為本,草案並沒有體現,沒有把職工權益放在其中應有的位置。其次,用工管理是實踐中問題反映較多的重要領域。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辦得好不好、成功不成功,有技術原因,有市場銷售的原因,有產品需求的原因,還有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用工能否得到保障,勞動關係是否和諧。從維護職工權益來講,外資企業關閉重組,有關的重大企業決定事項都和職工的利益有關,而且相當多的企業是侵害了職工的利益,造成了影響社會穩定的事端。所以,從實踐來看,用工管理也必須給予關注。最後,用工管理是保障外資企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如果勞動關係不和諧,用工過程中出現各種矛盾,勢必在根本上影響這個企業的發展。

“無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實踐上看,我認為都應該把用工管理作為這個法律的重要內容寫進去。保護中國職工的利益和維護外國投資者權益同樣重要,而且保護外國投資者和保護中國職工權益有一致性。我們要看外國投資者的笑臉,也要看中國職工的笑臉。”鄧凱說。

蔡昉委員附議了鄧凱委員的意見,認為草案應該在恰當的地方表述勞動者權益。“國際上雙邊多邊的貿易協議中,實際上對方都會提出勞工標準。經過這些年的立法、執法和勞動力市場制度的建設,我們的勞工標準在國際上已經不算低了,所以應該理直氣壯地直接予以宣示,而且在合作中特別表明勞工標準是慣例,無須迴避,也不要放棄這個權利要求,應該有足夠的理由專門強調這一點。”

本報北京1月30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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