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中經常出現的錯誤

公文寫作中經常出現的錯誤

公文寫作中經常出現的錯誤

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按照中央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公文處理工作,公文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我們在公文審核過程中,也時常發現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文格式不規範

公文格式是公文最基本的規範。對此,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2年下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專門用一章的篇幅闡述了公文格式的相關要求;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對黨政機關公文格式作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仍存在著不規範的情況。

(一)與標題有關的問題

1.無標題或標題要素不全。按照規定,公文一般應當有標題,且應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三個要素組成,如:《國家信訪局關於召開第七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的請示》。其意義在於簡明扼要地說明公文的核心內容,讓閱文者一目瞭然,不用看正文也能知道“誰來文”和“什麼事”。但我們在核發文稿或收文辦理時經常看到,有的公文沒有標題,非得看完全文才知道行文單位的意圖;有的公文標題沒有發文機關名稱;有的公文標題中,事由概括不夠準確、精練,讓人看了一頭霧水。

2.標題編排不美觀。按照規定,標題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義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呈梯形或菱形。但一些同志對這一規定把握不準,導致有的標題僅與紅色分隔線下空一行,顯得十分侷促;有的字數較多的標題不分行或分行不恰當;有的回行時把一個詞拆開寫在了兩行,破壞了詞義的完整。

(二)與落款有關的問題

1.不注意區分加蓋印章的落款與不加蓋印章的落款在編排上的不同。按照國家標準,單一機關行文時,加蓋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發文機關署名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為準居中編排;不加蓋印章的公文,發文機關署名右空二字編排,在發文機關署名下一行編排成文日期,首字比發文機關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長於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編排,並相應增加發文機關署名右空字數。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發文機關不注意這二者之間的區別,有的不加蓋印章的公文落款也按加蓋印章的公文落款標準編排,有的正好相反,將加蓋印章的公文落款按不加蓋印章的公文落款標準編排。

2.落款與正文空隔不當。常見的情況是:落款與正文空隔過大,少的空二三行,多的空五六行。應當留出多大空隔,應視文種而定。具體規定是:加蓋印章的公文,印章頂端應當距正文(或附件說明)一行之內。不加蓋印章的公文,無論是單一機關行文還是聯合行文發文機關署名,第一個發文機關署名都標註在正文(或附件說明)下空一行位置。

3.忘記加蓋印章。一般而言,除有特定發文機關標誌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外,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但有的可能是因為負責發文的同志粗心大意或是發文時間緊急,匆忙出手,忘了用印;或是沿用過去的做法,署了發文機關名稱就不再加蓋印章。

(三)與附件有關的問題

經常見到的錯誤是:

1.附件說明編排不當。如,附件說明編排在正文下一行或與正文之間空隔多行、附件說明編排在落款下空一行、附件說明頂格編排等。正確的編排要求,在正文下空一行並左空二字,編排“附件”二字,後標全角冒號和附件名稱。

2.附件說明中,附件名稱沒有緊隨“附件:”之後書寫,而是另起一行。

3.附件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沒有與上一行附件名稱的首字對齊,而是頂格編排或是與附件順序號對齊。

4.使用標點符號不當。有的未按照要求在附件順序號後面使用下腳點,而是使用頓號、逗號等;有的在附件名稱中使用書名號;有的在附件名稱後使用分號或句號。

5.附件在文中的位置不當。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有版記的公文中,錯將附件編排在版記之後,而一般情況下應該在版記之前另面編排。

6.附件標記不規範。按照規定,“附件”二字及附件順序號應該用三號黑體字,附件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不加標點符號,如“附件1”,而且要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與之有關的錯誤五花八門,常見的有:“附件”二字的字體不正確,有的用楷體,有的用宋體,有的用仿宋體;有的附件順序號用漢字數字;有的在“附件”二字後面加冒號等,如“附件一:”;有的“附件”二字雖然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卻未頂格,而是左空二字。

(四)與字體字號有關的問題

1.沒有按照規範使用字體。一般情況下,公文標題用二號小標宋體字;正文用三號仿宋體字。正文中,第一層標題用黑體字、第二層標題用楷體字、第三層標題用仿宋體字;正文中除中央領導同志批示內容外,一般不使用黑體字。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同志不注意遵守這些規範,有的在第一層標題中用楷體,有的隨意將第二層和第三層的標題加粗,或是將正文中一些重點內容任意使用黑體字標註。

2.在正文中甚至一個自然段中出現兩種字體混用,如方正仿宋和仿宋。這種情況多數是因一篇文稿的內容由不同的電子文本剪貼而來造成的。

(五)格式方面的其他問題

1.文字沒有對齊。按照規定,每個自然段的句首應左空兩個字,第一個字與上下行的第三個字對齊。但我們在核稿時經常發現沒有對齊的情況,出現最多的是左空僅一個字或一個半字。

2.附註編排位置不正確。公文中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如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使用時須注意的事項等,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左空二字用圓括號括入。而有的公文卻編排在附件的位置或抄送的位置上。

3.落款在無正文頁。在規範性公文中,落款不得落在無正文頁,也不得使“此頁無正文”的標識,而要通過適當調整行間距的方法來解決。

二、標點符號用法不規範

標點符號是輔助文字記錄的符號,是書面語的有機組成部分,用來表示停頓、語氣及詞語的性質和作用。《標點符號用法(GB/T15834-2011)》作了明確規定和詳細說明,便於人們正確掌握標點符號的用法,以準確表達文章、推動漢語書面語言的規範化。從核文情況看,在標點符號用法上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沒有分清點號之間的層級關係,“亂了輩分”。點號的作用在於點斷,主要表示說話時的停頓和語氣。點號又分句末點號和句內點號。句末點號用在句末,有句號、問號、歎號3種,表示句末的停頓和句子的語氣。句內點號在句內,有逗號、頓號、分號、冒號4種。常用點號的層級關係從低到高應該是:頓號、逗號、分號、句號。從操作層面來解釋,就是要先用句內點號,再用句末點號;先頓號,再逗號,然後是分號,最後才是句號。而我們看到有些文稿中,在分號與分號之間的句子裡常出現句號,這是明顯的錯誤,因為分號是句內點號,而句號是句末點號,不能混淆了它們之間的層級關係。

(二)沒有分清標號之間的不同功能,“戴錯帽子”。標號的作用是標明,主要標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詞語)的特定性質和作用。在公文中,標號使用錯誤最多的是書名號。按照規定,書名、篇名、報紙名(包括板塊、欄目名)、刊物名(包括欄目名),以及其他文化精神產品(如電影、戲劇、樂曲、舞蹈、攝影、繪畫、雕塑、工藝品、郵票、相聲、小品等)的題目可用書名號,非文化精神產品不能使用書名號,如:物質產品、商品、商標、課程、證件、單位、組織、獎項、活動、展覽、集會、稱號等。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同志對書名號的用法並不是很清楚,造成了書名號的濫用。如:“信息中心加大技術支持力度,建成《終結信訪事項數據庫》。”數據庫不具備文化精神產品的屬性,不能使用書名號,但為了強調,引起人們的注意,可以使用引號,即:“信息中心加大技術支持力度,建成‘終結信訪事項數據庫’。”

(三)不注意語意語境,“站錯位置”。主要是出現在句號的使用上。句號是用於陳述句末尾的停頓,但有些同志在一句話的內容未表述完時用了句號。如:“我們認真貫徹落實,嚴格按照《通知》要求,周密部署,紮實推進。並以此為契機,進一步規範相關工作。”這一段話中的“並”是一個關聯詞,說明一句話未講完,因此,在“並”字前,不能使用句號,而應該使用逗號。再如:“為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真正關心幹部,尊重人才,努力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為各級幹部才能的發揮提供廣闊的空間,創造必要的條件。根據《關於健全完善幹部考核制度的意見(試行)》,就做好乾部的日常管理,提高處級及以下幹部平時考核質量,制定本實施辦法。”其文中的句號用法也是錯誤的,因為講到“創造必要條件”時,話未講完,還要往下說,所以應該用逗號。

(四)不該標註時標註,“畫蛇添足”。這種情況多發生在附件中或標題中。如:附件名稱使用書名號、分號或句號;在公文標題中使用標點符號,而按照規定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在文中單列的第一層標題後加句號;對一些並非具有特殊含義的詞語標註引號等,都屬於此類情況。

(五)不按照規範標註文號中的括號,“矇混過關”。按照規定,文號中的括號應該使用六角括號,如:“中發〔2007〕5號”。一些同志或不清楚有關規定,或是為了圖省事,在書寫文號時,常常使用圓括號或方括號,如:“中發[2007]5號”或“中發(2007)5號”,這些都是錯誤的。

三、數字用法不規範

公文中的數字包括兩種,一種是阿拉伯數字,一種是漢字數字。在公文中如何使用,視情況而定,大致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必須”的、“唯一”的選擇,如統計表中的數值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而定型的詞、詞組、成語、慣用語、縮略語或具有修辭色彩的詞語中作為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數字。如:八國聯軍、五四運動、二萬五千里長徵、不管三七二十一、十七屆六中全會,等等。另一種是可以“變通”的選擇,如年月日、物理量、非物理量、代碼、代號中的數字等,目前體例大都無統一規定,可以靈活掌握。但有兩個可遵循的基本原則:一是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數字而且又很得體的地方,特別是當所表示的數目比較精確時,應使用阿拉伯數字;二是全篇體例應當一致。在公文中,數字使用不規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時間的表述。原則上使用阿拉伯數字,且分為12小時計時制的表述和24小時計時制的表述,而有的同志則混用了,如:“上午8時40分”、“下午14時30分”。因為“上午幾時”或“下午幾時”是12小時制的表述方式,而24小時制的表述方式不用標明上午或下午,直接寫“8時40分”、“14時30分”。此外,也可用另一種便捷表達方式,如:“08:40”、“14:30”。

(二)分數和百分比的表述。對於規範格式公文,分數和百分比的表述應使用阿拉伯數字的表述方法,如:“1/3”、“50%”,而不能使用漢字數字的表述方法。但許多同志在擬稿時都使用了漢字數字的表述方法,如:“三分之一”、“百分之五十”。

(三)概數的表述。與分數和百分比正好相反,概數的表述應使用漢字數字,如:“二三米”、“一兩個小時”。但常常有同志使用阿拉伯數字,或在相鄰的兩個概數之間使用了頓號,如“2.3米”、“1.2個小時”或“二、三米”、“一、兩個小時”。

(四)全文體例不一致。按照規定,如果遇到沒有嚴格規定的數字用法,應遵循一個原則,就是要照顧到上下文,保持全文體例一致。但有的文稿卻沒有體現這個原則,如:“我局現有十二個司室,47個處。”正確的表述應為“我局現有12個司室,47個處。”又如:同一個文號的文件,在前一個自然段中表述為“5號文件”,後一個自然段卻表述為“五號文件”。

四、序次語不規範

序次語,是指標示內容先後次序的話語和數字。通常情況下序次語分兩大類,一類是漢語的表達方法,一類是漢字數字加阿拉伯數字或拉丁字母的表達方法。

漢語的表達方法,適用於層次和序次較少較簡單的情況。如:“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首先,⋯⋯;其次,⋯⋯;再次,⋯⋯;最後,⋯⋯”,“一是⋯⋯;二是⋯⋯;三是⋯⋯”,“甲、⋯⋯;乙、⋯⋯;丙、⋯⋯”。這五套序次語是各自獨立的,使用時要嚴格區分,不可混用。採用前三套序次語常見錯誤有兩種:一種是序列混用。例如,“第一,⋯⋯;其次,⋯⋯”,“其一,⋯⋯;第一,⋯⋯,口/U,⋯⋯;其次,⋯⋯;第三,⋯⋯”。另一種是“第”“其”字頭序次語,或“首先”“其次”“最後”等做序次語時,其後的標點使用不當,將序次語後的逗號誤用為頓號。

漢字數字加阿拉伯數字的表達方法,適用於層次和序次較多的情況,但在使用中應注意序次語的層次和標點符號的標法。即:第一層是帶有頓號的漢字數字,第二層是帶括號的漢字數字,第三層是帶下腳點的阿拉伯數字,第四層是帶括號的阿拉伯數字。如:

一、⋯⋯

(一)⋯⋯

1.⋯⋯

(1)⋯⋯

採用這種表達方法常見錯誤有兩種:一種是用不帶括號的阿拉伯數字做序次語時,其後用頓號。例如,“1.⋯⋯”按照規定必須用下腳點。另一種是加括號的序次語後面加頓號或逗號。例如,“(一)、⋯⋯”“(1)、⋯⋯”或“(一),⋯⋯”“(1),⋯⋯”等。按照規定,加括號的序次語後面不用任何點號。

不過,這是序次語的一般順序和用法,具體可根據文稿的具體情況選擇從某一層序次語開始,選定之後應順著該序次語的層次向下標示。使用較低層次的序次語之後不能再使用層次更高的序次語,但可以根據需要省去中間的層次,如“一、”後直接用“1.”。

五、不遵守行文規則

行文規則是黨政機關行文中必須遵循和執行的行為規範,主要包括堅持公文處理原則、正確處理行文關係、準確把握行文方向、以恰當的行文方式行文等,是公文處理中非常重要、最具實質性的內容。與之相關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一是越級行文。行文關係應根據隸屬關係和職權範圍確定,一般不能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而實際工作中,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常常會收到市(地)一級工作部門,甚至是縣一級工作部門越級報送的請示或報告,而公文內容並不屬於“特殊情況”。二是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雖然關於“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的規定十分明確,我們時常看到這樣一些公文,標題是((××X關於×XXXXX的報告,或是文中有請示的內容,或是在正文結束時寫“特此報告,請批示”。分析其原因,是發文機關想借此“搭車”,讓上級領導機關批准其請示的事項,或是希望上級機關領導給個“批示”,得到“尚方寶劍”。三是對文中涉及多個部門職權內的事項事先未作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導致實施起來遇到困難或引起部門之間的矛盾。

六、緊急程度濫用

緊急程度是指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如果確實十分緊急,可在信封上標註“限時送達”;電報的緊急程度分四級:“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對於緊急程度的確定,是有一定要求的,如“特提”是指十分緊急必須立即辦理。雖然只是一個小小的要素,如果標註不準確,也可能影響工作秩序。從工作實踐中看,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反映比較強烈的,不是緊急程度標低了,而是標高了。如,一般事項的公文被標成緊急,緊急事項的公文被標成特急,等等。我們時常會聽到值班室或機要室的同志說,頭一天深更半夜又被叫起來收文了,而所收的文有很多並不需要緊急辦理。究其原因有二:一是領導的原因,不管什麼時候也不管什麼事,都要求“速辦”;二是經辦人的原因,抱著“把羊趕到別人圈裡”的心理,認為把“球”踢出去,自己就踏實了。

七、密級設定隨意

密級設定是一件嚴肅而科學的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明確規定,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應標為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因此,各級國家機關、單位都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中國家秘密範圍及國家秘密事項目錄,並按此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設定密級及保密期限,其中就包括對所擬製的涉密公文進行密級設定。但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也發現一些部門和單位對於公文的密級設定過於隨意。一方面是有涉密內容的公文沒有設定密級或設定密級不準確,這樣容易造成國家秘密的洩露;另一方面是無涉密內容的公文卻設定了密級,不利於政府信息的公開。

八、引文不規範

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引用公文標題或會議名稱不規範。引用公文標題或會議名稱,在文中第一次出現時,應當完整,如果在後面的文中還要提到,可以用“以下簡稱‘X××X’”來指代。如: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5號,以下簡稱“5號文件”);又如: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5號,以下簡稱意見》)。在實際工作中,引用不規範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將《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寫成《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有的寫成“中發5號文件”或“中央發5號文”,殊不知中發5號文件年年都有,不標明年份,就不知道到底是哪一年的5號文件。又如:全國信訪工作經驗交流現場會因為是在瀋陽召開的,因此我們在口頭上常講“瀋陽會議”,但寫進文稿,就必須用規範的表述方法,即“全國信訪工作經驗交流現場會”(以下簡稱“瀋陽會議”)。二是引用領導同志批示或指示(包括文章)不規範。引用領導同志批示或指示一般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引原文,這種做法必須忠於原文,完整準確地引用,不得隨意刪改字詞,包括標點符號,而且引文必須用引號引起來。另一種是引用其主要內容,這種做法可以是略作刪節、歸納等相關的文字處理,不加引號,但必須準確體現原文的主要精神,不得出於“為我所用”的想法,斷章取義,任意歪曲。

三是引用的文件和法律法規已失效。如,200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廳字[200035號)。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信訪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9]22號)。而自((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信訪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9]22號)下發即日起,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廳字{:200035號)即已自動廢止。因此,我們在引用時,就不能說“根據中辦廳字E2000]5號和國辦發~2009]22號文件賦予國家信訪局的職能”,只能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信訪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9322號)賦予國家信訪局的職能”。

九、文字表述不規範

(一)概念不準確。如常常見到文稿中有“黨中央、國務院及各級黨委、政府”這樣的句子,這個表述就不準確,因為“各級黨委”包括黨的中央委員會,“各級政府”包括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正確的表述應該是“黨中央、國務院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有的將“信訪工作機”寫成“信訪機構”,“信訪工作法制化建設”寫成“信訪法制化建設”。曾在某省信訪工作雜誌上看到一篇文章的標題為《創新信訪機制,提高工作水平》,這個表述就有問題,主要是前半句“信訪機制”,我理解這句話想表達的是“信訪工作機制”,可能是作者為了工整對仗且避免跟後半句中的文字重複,省略了“工作”兩個字,但這一省略,詞意可就大不一樣了,因為“信訪”與“信訪工作”是兩個概念,“信訪機制”與“信訪工作機制”也相去甚遠。有時不要小看就一個字,往往就因為一個字,意思就大大不同。如:“校園加固”,讓人看了直迷糊,“校園”怎麼加固?應該是“校舍加固”。還有一篇文稿中有這麼一句話“××省政府多次作出批示”,一個機構如何會作出批示?應為“××省政府領導多次作出批示”。在信訪業務文稿中,常常有同志把“養老金”寫成“退休工資待遇”。不要小看遣詞造句,這裡面大有講究。因為語言文字是有溫度、有感情、有色彩的,不同的文字表述傳遞著不同的情感信息。比如,我們在文稿中寫到信訪群眾,一般情況下應該按照信訪條例中的表述,寫成“信訪人”,這是一種法律定義;或是按照我們通常所說的寫成“信訪群眾”,而不要寫成“訪民”。又如,“群眾來訪”與“群眾上訪”的表述,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前者傳遞出我們對群眾反映訴求的歡迎,後者多多少少顯得有點冷漠甚至是“嫌棄”。

(二)常用口徑錯誤。一些專用詞是固定使用的,一旦寫錯,意思就不同了。如對於2010年信訪工作的“三個工作重點”,有的同志寫成“三個重點工作”或“三項工作重點”、“三項重點工作”,意思就有了偏差。還有一些詞語在使用過程中與時俱進,發生了變化,我們一定要注意到這種變化。如黨的十六大之前,我們使用“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這個概念,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改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但2011年7月,我在審核一個材料時發現,其中還在使“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又如,有的機構早已發生變化,但仍寫舊名稱,如人事部早在多年前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合併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但直到現在,仍有同志寫成“人事部”。還有一些口徑是特指的,如“信訪人”,是指來信來訪的群眾,但有些文稿卻用於指信訪幹部,如“信訪人精神”。

(三)單位、人員排序混亂。單位和人員如何排序是起草公文時經常遇到而又容易搞錯的一個問題。其實,掌握了以下基本原則之後,排序就不是問題了。單位(省份、部委、司局)排序的原則是:先地方後部委;省份按照國家行政區劃排序,部委按照黨、政、軍、群的順序排列,部委內設機構按照三定方案中司局順序排序。人員排序的原則是:根據不同情況和需要排序,或按職,從高到低;或按姓氏筆畫,從少到多;或按所在部門先後排序。

(四)不注意口頭表達與書面表達的不同。口頭表達通常比較隨意、靈活,顯得生動,書面表達比較規範、嚴格,顯得嚴謹;一些口頭表達方式的句子、口氣可以用在領導講話稿中,但不應用在正式的文件中。如,講到年份時,口語有時為圖方便,會說“04年”(讀成“零四年”),但寫到稿子裡時,就要寫完整,寫成“2004年”,否則容易造成歧義。比如說“l1年”,到底是指l1年時間,還是指20l1年年份?這都是不可忽略的細節。

(五)詞語搭配不當。雖然有些詞的詞意相近,但並不能互相替代。實際工作中,有些同志容易將它們混淆。如:“發揚黨員的模範帶頭作用”。顯然,“作用”是不能“發揚”的,而應該說“發揮”。又如:“在未辦理法定程序的情況下”,應為“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加大協調’’應為“加強協調”或“加大協調力度”;“參觀信訪工作的發展歷程”,應為“回顧信訪工作的發展歷程”。

(六)前後表述不一致。如前文講成立“信訪學會”,後文卻成了“信訪協會”;前文講“各處”,後文卻成了“各黨支部”。我曾看到一篇文章,其中出現“信訪幹部”、“信訪工作者”、信訪工作人員”多種表述;還有一篇文章,區區百字就出現了“信訪人、上訪人、上訪群眾、信訪群眾”四種表述。

(七)易混淆字詞使用錯誤。字詞的誤用是公文寫作中長期存在和普遍存在的“頑疾”,直接影響到公文的準確性。諸如“截止”與“截至”,“做”與“作”,“必須”與“必需”,“公佈”與“頒佈”,“制定”與“制訂”,“法制”與“法治”,“反應”與“反映”,“絕不”與“決不”,等等,這些字詞的詞意相近,但又有區別,使用中的錯誤率相當高。如“截止”和“截至”,這兩個詞都是動詞,都有“到⋯⋯為止”的意思,但“截止”是終止、結束的意思,而“截至”大多指一個過程、一件事情暫告一段落,並不是終止或結束。“截止”一般用在時間之後,如“展覽到5月30日截止”。“截止”如果用在時間之前,就需要加一個介詞作補語或名詞性詞語加冒號,如“展覽截止到5月30日”或“展覽截止日期:5月30日”。“截至”則用於時間之前,不能用在其後,如“截至7月3013,共有5000人參觀了展”,不能寫成“截止7月30日,共有5000人參觀了展覽”。這些都需要我們認真加以辨析,從而準確使用。

(八)錯別字和多字漏字。這是公文審核中最常見的問題。雖然有的文稿已經過層層審批,但仍存在明顯的錯別字或多字、漏字。錯別字中,有的是同音字、有的是打錯了字或選錯字。如:“承上啟下”變成“呈上啟下”;“深受啟發”變成“身受啟發”;“來之不易”變成“來之不

宜”;“上下聯動”變成“上下連動”;“遵照”變成“尊照”;“撫養”變成“扶養”;“重要組成部分”變成“重要組織部分”;“鮮為人知”變成“顯為人知”。多字、漏字中,有的是修改文稿多刪了或少打了一個字,有的是打字時輸入法有聯想功能,本來是打一個字,卻出來一個詞。如:“各省、治區、直轄市”,少了“自”字;“各項指導標任務落實情況”,多了“導”字;“中央織部'’、“有針對的意見”,分別少了“組”和“性”字。出現這些情況,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擬稿人自身沒有認真校對,也反映出一些參與審批的領導沒有嚴格把關,相關的公文審核的規章制度沒有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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