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呈现五种转化 公众需警惕

2015年至今,江苏某市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30件307人,涉案金额高达133亿余元人民币,此类犯罪对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办案发现,随着打击的深入,此类犯罪的宣传手段出现了五种转化,欺骗性增强,群众识别难易上当,监管部门打击难易漏管。

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呈现五种转化 公众需警惕

一是从民间分散式向机关团体式转化。不法分子为获取高利,更大范围地骗取信任,不惜一切手段拉拢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身份在机关单位内部进行宣传,改变了之前点对点的营销、推广方式,转向机关单位实施团体式、单位式的宣传,达到点对面的效果。如韦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韦某某将宣传资料带到其本人所在单位和医院的办公室进行宣传,诱使10余名同事及多名医院职工投资,共非法吸收99名投资人3193万余元资金。

二是从线下向线上转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些网络借贷平台披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法外衣,利用网络监管漏洞,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募集资金,逐渐成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如龚某某、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某因其控制的某翰龙石油成品油有限公司需要资金,遂出资成立融志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花15万元从纳芙投资有限公司购买“易捷贷”网络借贷信息程序,在网上以销售“能源投资-成品油”理财产品的形式,向9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达1300余万元。徐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徐某某先后设立袖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宝筹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创建创投P2P平台,向社会公众吸引存款,并将其吸收到的资金放贷给他人,通过低息借入、高利贷出的方式从中赚取利息差,截止案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3.6亿余元,涉及投资人数2702人。

三是从传统产业向新兴产业转化。非法集资犯罪从最初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地产等领域慢慢开始转向文化、健康、养老等新兴产业。如邹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邹某某等是臻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通过办展会、电视媒介宣传、员工推广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字画投资,以此吸收资金,并以售后代为保管、销售的名义,向投资人支付利息,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非法集资3.1亿元。

四是从城市核心区向农村转化。非法集资类案件原来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市民收入比较高的城市核心地区,但随着打击的深入,不法分子逐渐开始转移吸存区域,到离城区较远的农村开始发展。如深圳康元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成立分公司,由何某某任负责管理分公司的日常工作及对外吸收存款工作。公司成立后就虚假宣传康元公司扩大规模准备上市,特需向社会筹资,并以月息3至4分为诱饵,宣传集资项目回报高无风险,承诺到期返本,通过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0余万元,涉及被害人300名。

五是从口口相传向公开广告转化。传统非法集资宣传方式多为亲戚、朋友、同事之间口口相传,该类犯罪存在“杀熟”的特点,而现在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则突破传统,为发展自己业务采取到小区摆摊设点、公开发传单、打广告等形式面向公众宣传,获取公众信任。如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王某某采取在公交车上播放广告,广场散发传单、印有红木字眼的纸巾、T恤、雨伞等宣传资料。通过此类方式共吸收1000余名群众存款,吸存资金达到2亿元。

当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呈现五种转化 公众需警惕

对此,检察官建议: 一是加强日常监管“断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猖狂,其根源在于监管机构履职不到位,使得不法分子长期以各种投资名义骗取投资者钱财。因此,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查、事中检查的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定期、不定期抽查、巡访制度,发现问题要立整立改,处理问题要依法严格,及时铲除祸根。二是强化防范宣传“止源”。社会投资者敢于投资的原因主要在于收益高和风险意识低两个方面,所以,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媒体等部门应当加强投资知识、投资风险的宣传,强化公众投资风险意识、增强投资鉴别能力,断绝非法集资者吸收存款来源。三是开辟投资渠道“转向”。由于银行存款利率偏低、股市风险大等客观因素的存在,普通民众手中的闲散资金越积越多,投资欲望也越来越高,因此银行等金融部门应该开辟出更多的适合普通大众的安全融资增值渠道,减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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