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人民政府 關於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永修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永修縣人民政府

關於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江西省《關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計劃》精神,依據《九江市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2018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2018年12月1日施行)規定,現將我縣城區範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時間

二、禁止燃放區域

新城區:東界自開元大道經龍山大道至前塘路與萬寶路交叉處(含永修新汽車站、南昌139公交樞紐),西界昌九高速(含親水山莊小區),南界自南山路經京九線至萬寶路與前塘路交叉處(含雙喜花園小區、凱旋城小區、職業教育中心、城南工業園區),北界:修河南岸線。

老城區:東至九合橋橋頭,西至內江路,南至修河,北至藍天大道(含北側居民居住區、貯木場)。

三、禁止燃放對象

在縣城區禁止燃放區域內的所有行政事業單位、酒店、賓館、門店和居民及社會團體。

四、處罰措施

公安機關是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單位或個人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公安局責令其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並依照《九江市城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處以罰款;禁止燃放對象不聽勸阻,繼續燃放、阻礙行政機關依法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縣公安局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禁放時間、禁放區域內重大慶典活動確需燃放煙花爆竹的,報永修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經縣公安局批准,限定時間地點燃放。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對群眾舉報查證屬實的,給予每次500元獎勵,有多人同時舉報同一起燃放行為的以最早舉報人為準(舉報電話為110)。

七、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關通告自行廢除。

永修縣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日

審核◆陳俊璇

審核◆未及

永修縣共青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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