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永修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永修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江西省《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计划》精神,依据《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18年9月27日九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2018年12月1日施行)规定,现将我县城区范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二、禁止燃放区域

新城区:东界自开元大道经龙山大道至前塘路与万宝路交叉处(含永修新汽车站、南昌139公交枢纽),西界昌九高速(含亲水山庄小区),南界自南山路经京九线至万宝路与前塘路交叉处(含双喜花园小区、凯旋城小区、职业教育中心、城南工业园区),北界:修河南岸线。

老城区:东至九合桥桥头,西至内江路,南至修河,北至蓝天大道(含北侧居民居住区、贮木场)。

三、禁止燃放对象

在县城区禁止燃放区域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酒店、宾馆、门店和居民及社会团体。

四、处罚措施

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依照《九江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处以罚款;禁止燃放对象不听劝阻,继续燃放、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县公安局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重大庆典活动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报永修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经县公安局批准,限定时间地点燃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对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每次500元奖励,有多人同时举报同一起燃放行为的以最早举报人为准(举报电话为110)。

七、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相关通告自行废除。

永修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日

审核◆陈俊璇

审核◆未及

永修县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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