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人應該具備的法律知識(下)

書接上文,海綿爸爸今天繼續分享關於物流的法律常識。

物流人應該具備的法律知識(下)

19 水路運輸(含國際海上運輸)中,物流企業作為有船承運人可同時享有兩種責任限制的權利:一種是單位責任限制,指對承運人不能免責的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所造成的損失,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可限制在一定數額內;另一種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指在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時,作為責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承租人等,可將其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範圍內;但物流企業作為無船承運人時僅享有單位責任限制,不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20 物流企業如以代理人身份從事國際海上貨運代理業務時,未盡謹慎義務而與不具備資質的無船承運人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並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物流企業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1 物流企業以代理人身份從事國際海上貨運代理業務時必須舉證證明自己的代理行為沒有過錯,否則物流企業應對委託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22 運輸方式不同,貨損索賠的訴訟時效亦不盡相同:公路運輸和航空運輸為2年;水路運輸(含國際海上運輸)為1年,且在國際海上運輸中,物流企業承擔賠償責任後再向實際承運人或其他責任方追償的期限為90日。

23 航空運輸中,託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就貨損或遲延交付向航空公司提出異議:

(1)貨損:應在自收到貨物之日起十四日內提出;

(2)遲延交付:應在自貨物交付收貨人處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提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異議的,託運人不能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賠訴訟,除非能夠證明航空公司存在欺詐行為;但如承運人不是航空公司,而是沒有民用飛機的物流企業時,託運人的索賠權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24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且因鐵路運輸發生的糾紛受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因水路運輸(含國際海上運輸)和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發生的糾紛受海事法院管轄。

25 如運輸合同中約定了有效仲裁條款的,承、託雙方在協商不成時只能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不能訴至法院;如未約定有效仲裁條款的,承、託雙方可以在運輸合同約定訴訟管轄(即可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要求(即第29項所列的鐵路運輸法院和海事法院的管轄範圍);如在運輸單證的背面條款約定訴訟管轄或仲裁條款的,承運人應在簽單時盡到提示義務,否則該等約定可能會認定為無效。

26 識別物流企業是承運人還是代理人,必須綜合考慮合同約定、是否簽發運輸單證、收費種類、開具何種發票、交易習慣以及合同履行等因素。即便均為承運人,不同運輸方式下物流企業的賠償責任和免責事由亦不同:相比於公路運輸,海運、空運下承運人的賠償責任較輕、免責事由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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