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物流、運輸行業企業在新型肺炎防治下的風險防範


法律科普:物流、運輸行業企業在新型肺炎防治下的風險防範

自2019年12月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從湖北省武漢市爆發以來,隨著疫情的發展,全國大多數省市地區已經先後啟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等措施。但是為了抗擊疫情,上海、江蘇、北京、浙江、湖北、重慶、廣東等省份、直轄市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在各個地方的傳播,進一步出臺相關文件推遲民營企業開工、復工時間,對物流、運輸行業並非直接與疫情相關或直接關係國計民生的一般企業而言,企業經濟將不可避免的受到一定影響。


按照物流、運輸行業的慣例,春節節後正是駕駛員、快遞員等結束假期回到工作崗位後全面開工的關鍵節點,但受疫情及政府相關措施影響,大量貨物延期交付運輸已不可避免。由此直接產生的一系列重點法律問題不可忽視。筆者現依據法律法規對相關問題作出簡要分析,供物流、運輸行業相關人士參考。


法律科普:物流、運輸行業企業在新型肺炎防治下的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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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延期開工是否屬於法律或物流、運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結合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實際情況可知:物流、運輸合同簽訂雙方均不能在簽訂合同前預見到本次疫情的爆發,屬於不能預見的範疇;同時,截至目前仍然沒有針對新冠肺炎的特效治療方法或藥物、沒有完全阻斷疫情傳播的確切方法,合同一方當事人都無法避免受到疫情影響;更重要的是,本次疫情爆發後,政府基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而出臺了相關措施,包括延遲開復工時間、人員交通限制管控等,對施工合同履行造成合同當事人不能克服的嚴重影響。


綜上所述,再結合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中有關與本次疫情較為相似的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相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的檢索分析,

筆者傾向性認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判例觀點,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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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運人能否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為由主張貨物順延交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就物流、運輸領域而言,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最直接影響的是貨物延期交付。疫情發生後,重慶、廣東、上海等多地政府先後採取措施限制人員流動、推遲企業復工時間,承運人受此影響,很難在春節後按期開工復工,客觀上很可能導致貨物交付的延誤。但是貨物交付的延誤不可歸責於承運人,基於相關法律規定,承運人可以對因本次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

第一,如果貨物交付的延誤系由於承運人自身的原因引起而不是因本次疫情所致,或者承運人已經遲延履行合同義務並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本次不可抗力的,不能當然免除承運人貨物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

第二,因恰逢春節假期,如果承運人此前提交的運輸計劃中針對2020年春節假期後的開工時間未受疫情影響,則未受影響的假期部分可能難以主張順延。以重慶市為例,重慶市渝肺炎組辦發〔2020〕7號規定“重慶市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時間不得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如承運人原定的節後復工時間即晚於該時間,則可能只能在排除春節假期停工之外的且實際受到新冠肺炎管控措施影響的停工或延誤期間內主張運輸時間的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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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風險 -


書面合同很重要,但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並不意味著合同關係無法被證明。電子郵件、QQ、MSN以及電話錄音等均有可能成為證明合同關係存在的關鍵性證據;建議物流、運輸企業在未簽訂書面合同時,注意通過電子郵件、QQ、MSN及電話錄音等方式補證合同關係,並保留相關電子記錄。用以佐證合同關係存在的證據,以雙方簽字蓋章文件為最佳:如使用電子郵件、QQ、MSN以及電話錄音等方式時,最好能在該等證據中明確對方的身份信息,如姓名、職務等;所有證據以原件為最佳,不建議使用傳真件、掃描件、複印件等。


實務中,物流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忽略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問題。甚至於有些公司不具備真正實力,物流企業將貨物交其轉運之後毀損滅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損失很難追回,而物流企業卻要承擔對委託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在簽訂貨物運輸合同時千萬對合同當事人經濟背景狀況有一個詳細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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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運費、保管費等事宜應如何處理?-


貨物運至目的地後,如收貨人未在物流企業指定期限內提貨的,物流企業可要求收貨人支付保管費。當託運人或收貨人拒付運費、保管費或其他運輸費用時,物流企業可留置貨物,但合同約定承運人不得留置貨物的除外;物流企業對其留置的貨物仍負有保管義務。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情況特殊,收貨人與承運人可以提前協商解決保管費或貨物交付事宜,共克時艱。


如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貨物滅失時,運費按承、託雙方的約定處理;如沒有約定的:

(1)公路運輸:承運人不得要求託運人支付未收取的運費且應返還已收取的運費;


(2)國內海上運輸:與公路運輸相同,但如貨物因不可抗力部分滅失的,承運人按實際交付貨物比例收取運費;


(3)國際海上運輸:承運人應返還已收取的運費;如貨物已裝船的,託運人應承擔裝卸費用。


作者 :眷誠法務 辜媛媛

主編 :眷誠法務 李晶

圖片 :網絡

排版 :眷誠法務 楊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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