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後,已經通過股東大會決議但尚未實際支付的股利歸誰所有

股權轉讓後,已經通過股東大會決議但尚未實際支付的股利歸誰所有

股利分配糾紛源自股東的股利分配請求權。股利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於其公司股東的資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請求公司向自己分配股利(分紅)的權利。因而,股利分配請求權不能脫離股權而存在。這裡還會涉及另外一項權利,即股利分配給付請求權,他與股利分配請求權不同,它是請求公司給付已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確定的具體股利分配金額的權利,屬於單純的獨立於股東權的債權。當股東對公司只享有股利分配請求權時,公司的盈餘(或負債)的價值均體現在股權價值中,不能分離於股權而存在,當股權轉讓時,一併轉移於股權受讓人,由股權受讓人享有抽象的公司股利分配請求權。

在股利分配給付糾紛中,法院不再對應否分配股利及如何分配的問題進行審查,而是直接根據股東會、股東大會分配方案確定的股利金額,按照債權關係進行處理。

實踐中,常常產生這樣的問題,即在轉讓股權之前,股東會、股東大會已經決議分配股利,但並未向股東實際支付,股權轉讓之後,原股東是否有權分配股利?答案是肯定的。因為股利給付請求權可以與股權分離而獨立存在,不當然隨同股權轉移,原股東可依據債權關係請求公司給付股利。基於同樣的道理,原股東因股權轉讓喪失股權後,股東會、股東大會才就轉讓前的公司股利形成分配決議,原股東要求公司給付股利的,因其不具有股東身份,不享有股東權,請求不能得到支持。當然,對於股權轉讓人、受讓人、公司之間有例外約定的,只要約定合法,應尊重約定的效力。

案例分析

2006年11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協議即日生效。約定B公司將其持有的C公司的800萬股股票轉讓給A公司,就股票轉讓前後的相關權益,雙方約定自轉讓協議生效之日起,擬轉讓股份的股息、紅利和孳息歸A公司所有,後雙方依約完成了全部股權轉讓手續。

2008年8年,B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C公司支付2006年度的股息、紅利,法院一審判決A公司向B公司支付股息、紅利共計約300萬元。A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起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A公司是否應該向B公司支付紅利以及未分配利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的理由為:儘管C公司股東會做出決議2006年不分配利潤、不轉增資本,但是C公司的股票所產生的股息、紅利是客觀存在的,股權轉讓後,A公司享有這些利益。對於B公司是否享有股權轉讓前的股息、紅利的問題,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自股權轉讓之日起,擬轉讓股份的股息、紅利歸A公司所有。該條對轉讓前後的股息、紅利做出了明確約定,即轉讓前的屬B公司所有,轉讓後的屬A公司所有,此約定合法有效。故B公司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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