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鍍鋅鋼材材料公開招標項目,9月3日-9月10日發佈招標公告,投標截止時間是9月24日。9月13日招標人收到投標人鍍鋅鋼板厚度的疑問,9月14日招標人對該問題發出澄清,澄清內容為鍍鋅鋼板厚度從8cm修改為14cm。
問:招標人是否需要順延投標截止時間保證15日的要求?
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規定了時間要求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如何判斷那些是 會影響投標文件編制呢?
1、對技術規格的澄清修改
2、對工期或交貨期的澄清修改
3、澄清修改了投標文件格式
4、增加了投標文件需要提交的資料
5、調整了評標標準
6、澄清或修改會給投標人帶來很大額外的工作量的其他情形
本案例中澄清內容把鍍鋅鋼板厚度進行調整,筆者認為不會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可以不用順延截止時間。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閱讀更多 內蒙古招投標研究者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