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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網訊)2018年12月31日20時07分,垣曲公安局交警大隊城市中隊民警在黃河路舜王大街東20米處執勤,對一輛車牌號為晉MQC765號小型轎車檢查時,發現該駕駛人席某平存在酒後駕駛的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席某平體內酒精含量為43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通過公安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該駕駛人席某平於2018年6月12日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垣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予以處罰,此次屬於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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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按照《中華人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依法對駕駛員席某平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處以2000元罰款、作出10日以下拘留,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圖/文:垣曲交警大隊(李燕 王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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