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一托管老师多次强奸未成年女生,判刑10年!

近日,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强奸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看护、托管等工作。这是大荔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人身刑同时判处从业禁止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

大荔县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需要特殊保护的群体,其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王某某身为“托管”教师,本应对其看护的学生进行看管、照料、保护、教育,却违背职业道德和看护职责要求,多次引诱未成年人小花(化名,未满十四周岁)与其发生两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从严从重惩处。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在判处刑罚时,依法应当适用从业禁止,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职业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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