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减少生活垃圾,全面推进“平安南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现就我县禁限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禁限放时间:
全年任何时段在禁限放区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限放地点:
在下列地区和重点场所及周边100米区城内未经公安机关审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城及乡镇场镇建设区:大垭迎宾大道—桂福路一蜀北大道西段—新安路—温州工业园区—嘉陵江一桥—白云大道—响岩子桥—红陵路—红岩子电站—红岩子大道—金洞路北延线—景观大道—红岩子大道西延线—桂仙路—大垭迎宾大道外侧200米范围所围合区域和各乡镇场镇建设区;
2.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站、加气站、烟花爆竹仓库、民爆物品存放点等;
3.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变电站、配电室及变压器等;
4.公益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等;
5.林区:山林、树林、林场以及防护林带;
6.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
法律责任:
各单位、企业、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或居民个人不得以庆典、活动名义或婚丧、搬家、建房上梁、购置新车、生日庆祝、商铺开业名义在禁限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不执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列》等制度,视情给予拘留、罚款处罚等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生产、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合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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