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角度解读《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按照经济学的角度,商誉可以理解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获得高于正常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按照会计学角度,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公司角度解读《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根据证监会披露的消息, 2016年A股上市公司总数3034家,拥有商誉的公司1769家,占比为58.31%;2017年A股上市公司总数3467家,拥有商誉的公司1904家,占比为54.92%;2017年479家上市公司计提了商誉减值,金额361.08亿元,较2016年计提的商誉减值金额(101.57亿元)增加了将近260亿元,商誉减值占净利润的比值每年也在增加。新企业新产品新业务层出不穷,证监会检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因此起草并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该文件从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商誉减值事项的审计和与商誉减值事项相关的评估三大方面提出常见问题和关注提示,涉及内容较多,后两方面主要与审计和评估执行工作相关,本篇小编主要从公司角度就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常见问题及解决方式进行解读。

公司角度解读《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一、商誉减值应定时或及时

一些公司未至少在每年年末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或简单以并购重组相关方有业绩补偿承诺,且尚在补偿期间,而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业绩补偿事项可能会影响商誉的初始计量,公司应合理区分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不得以业绩补偿承诺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二、将商誉合理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实务中一些公司在对商誉价值进行分摊时,未能辨识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未充分考虑资产组产生现金流量的独立性,未将少数股东的商誉调整计入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

公司在认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充分考虑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或监控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处置的决策方式,认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公司在将商誉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时,应充分关注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先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商誉账面价值调整为全部商誉账面价值,再合理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公司角度解读《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三、合理确定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

在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若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应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在这个过程中资产组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是比较重要的。

公司角度解读《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

可收回金额是比较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孰大。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公司应恰当选用交易案例或估值技术确定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合理分析并确定相关处置费用,从而确定可收回金额。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公司应正确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充分考虑减值迹象等不利事项对未来现金净流量、折现率、预测期等关键参数的影响,合理确定可收回金额。实务中不少企业会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此时应注意和资产评估师的沟通,在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和价值类型与企业达成一致,在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科学预测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

四、相关信息披露要完善

公司在财务报告中不能仅简单披露商誉的金额,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且便于理解和使用财务报告的所有重要、关键信息。当商誉减值损失构成重大影响时,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部授权,履行商誉减值计提的内部审批流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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