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个税法对比!这几条税收优惠政策将延续!

新旧个税法对比!这几条税收优惠政策将延续!

新个人所得税法来临,备受大家关注的除了专项附加扣除,此外,旧个税法下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优惠计税方法到底还能不能用,大家也尤为关心。在福商客户群内问得较多的还有关于外籍个人免税补贴优惠政策的衔接与延续问题。

今天福商小编就以上问题给大家做了相关整理,供大家参考!对于上述几项税收优惠政策,164号文基本平移了现行的优惠计税方法,其中部分优惠政策在3年的过渡期内依旧适用具体如下:

1、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有两种方式可选,一是并入全年收入综合计税,二是和原来一样依旧除以12与工资分开计税。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

按照164号文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税〔2005〕35号文等一系列相关文件优惠计税方法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基本平移了35号文等原有计税方法。

•应税收入全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税率表),单独计税;

•适用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之后的政策待明确;

•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多次股权激励的,合并后按上述方法单独计税。

与35号文的计税方法相比,164号文提供的过渡期政策中,股权激励收入直接按照年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税,并未有根据不超过12个月的实际解禁或归属期间摊分等要求,对于取得这类收入的纳税人来说是更加直接和有利的优惠处理方法。

此外,164号文提出3年过渡期后股权激励的税收政策将另行明确。根据当前国家鼓励双创、吸引人才的政策,未来如何对股权激励收入继续提供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也是值得期待的。

3、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针对因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164号文也略作调整,基本平移。

其中,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适用年综合所得税率表单独计税。与原有优惠计税方法相比,164号文并未有根据不超过12年的实际工作期间摊分等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上述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优惠政策是直接的政策调整,没有过渡期。

4、外籍个人有关免税津补贴政策明确

新个税法出台后,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与现行外籍个人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部分非现金津补贴项目重合,引发了对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后续有效执行以及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衔接的关注。

164号文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外籍居民个人可以选择依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现行的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此外,以下几点也需注意:

•外籍个人需为居民个人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免税津补贴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3年过渡期后,两类政策中重复的项目,即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只能依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同时,关于其他现行外籍个人免税津补贴项目例如探亲费、搬迁费及伙食洗衣费补贴的延续执行值得继续关注。

总的来说可以总结为以下这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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