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個稅法對比!這幾條稅收優惠政策將延續!

新舊個稅法對比!這幾條稅收優惠政策將延續!

新個人所得稅法來臨,備受大家關注的除了專項附加扣除,此外,舊個稅法下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優惠計稅方法到底還能不能用,大家也尤為關心。在福商客戶群內問得較多的還有關於外籍個人免稅補貼優惠政策的銜接與延續問題。

今天福商小編就以上問題給大家做了相關整理,供大家參考!對於上述幾項稅收優惠政策,164號文基本平移了現行的優惠計稅方法,其中部分優惠政策在3年的過渡期內依舊適用具體如下:

1、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

有兩種方式可選,一是併入全年收入綜合計稅,二是和原來一樣依舊除以12與工資分開計稅。

2、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收入

按照164號文規定,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稅〔2005〕35號文等一系列相關文件優惠計稅方法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基本平移了35號文等原有計稅方法。

•應稅收入全額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年稅率表),單獨計稅;

•適用於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股權激勵收入,之後的政策待明確;

•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多次股權激勵的,合併後按上述方法單獨計稅。

與35號文的計稅方法相比,164號文提供的過渡期政策中,股權激勵收入直接按照年綜合所得稅率表單獨計稅,並未有根據不超過12個月的實際解禁或歸屬期間攤分等要求,對於取得這類收入的納稅人來說是更加直接和有利的優惠處理方法。

此外,164號文提出3年過渡期後股權激勵的稅收政策將另行明確。根據當前國家鼓勵雙創、吸引人才的政策,未來如何對股權激勵收入繼續提供相應的稅收政策支持,也是值得期待的。

3、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針對因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等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164號文也略作調整,基本平移。

其中,因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適用年綜合所得稅率表單獨計稅。與原有優惠計稅方法相比,164號文並未有根據不超過12年的實際工作期間攤分等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上述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優惠政策是直接的政策調整,沒有過渡期。

4、外籍個人有關免稅津補貼政策明確

新個稅法出臺後,部分專項附加扣除項目與現行外籍個人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部分非現金津補貼項目重合,引發了對外籍個人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後續有效執行以及與專項附加扣除政策銜接的關注。

164號文規定,在3年過渡期內,外籍居民個人可以選擇依規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或者現行的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

此外,以下幾點也需注意:

•外籍個人需為居民個人才能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外籍個人一經選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或免稅津補貼優惠政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3年過渡期後,兩類政策中重複的項目,即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只能依規享受專項附加扣除。同時,關於其他現行外籍個人免稅津補貼項目例如探親費、搬遷費及伙食洗衣費補貼的延續執行值得繼續關注。

總的來說可以總結為以下這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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