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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对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下的“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项目进行介绍,并分析其在1999年~2018年金额的变动及其原因进行分析。
一、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资产端”的项目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表“资产端”主要有以下项目:
二、对“资产端”->“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项目分析
“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向其他金融性公司,如证券、基金、保险等,发放的再贷款。
如上文所述的“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是通过货币政策,如再贴现、再贷款、逆回购操作,来维护市场流动性;
而“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项目却与之不同,它的作用主要是在发挥金融稳定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金融稳定。
我们先来看看1999年~2018年“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的金额和占总资产比例的变化,再来对主要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
关于“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的金融,从上图中可以看出,最主要的变动发生了两次:
1、第一次增长发生在2000年,从2000年1月3,851亿元,突然增加到2011年的
8,515亿元,增加了约5,000亿元;2、第二次增长发生在2005~2007年,从2005年1月的8,829亿元,到2007年1月增加到21,918亿元。
两次增长的主要原因是:
- 1999年,国家为了处置四大行的不良资产,分别对口成立了东方、长城、华融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当时,由财政部为四家AMC分别提供100亿元资本金,由央行提供5,700亿元的再贷款,同时允许四家AMC分别向对口的四大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200亿元金融债券,用于收购四大行1.4万亿元不良资产。这导致了2000年的“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的第一次大量增长;
- 2004年~2006年,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造,再次剥离不良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再次 对这四大资管公司提供专项的再贷款,以处理这批不良贷款。这导致了2005年~2007年的“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的第二次大量增长。
每一次“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金额的大量增长,都导致其对总资产比例的突然增大,之后随着贷款的归还和资产负债表总资产的增加,“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占总资产的比例开始减少。
2018年10月,“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1.66%,该比例的大小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职能实施的影响。
本文主要总结如下:
1、“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向其他金融性公司,如证券、基金、保险等,发放的再贷款;
2、“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金额出现了两次大量的增长,都是由于对四大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理;
3、“对其他金融性公司债权”占总资产比例的大小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职能实施的影响。
注:关于央行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数据的查询,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进行了详实的介绍,本文就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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