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網店工商登記終於來了!這幾個要點你一定要懂!

《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主要概括體現為以下4點:

一是鼓勵電商、為依法登記的電商經營者 提供便利;

二是電商經營者應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三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

四是對於電商平臺的權責更加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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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今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電子商務法》,就已經對電商經營者和電商平臺所涉及到的諸多熱點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此次發佈的《意見》,則是《電子商務法》實施前的進一步規範

解讀一

如何看待《意見》的及時出臺?

此外,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認,《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在這之前,個人賣家無須進行工商登記,一直處於監管外圍。這一舉動被普遍認為提高了電商平臺的入駐門檻,可能影響個人賣家開展電子商務的熱情。現《電子商務法》實施在即,國家市場監督局適時出臺該意見,對電商經營者的登記要求進行細化,規定電商經營者,可以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並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電子商務虛擬性、跨區域性、開放性的特點。

但應當注意的是,該規定僅限擬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電商經營者,企業類型的電商經營者並不適用,且該登記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不得用於線下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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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二

《意見》帶來利好 但仍有問題留存

細節規定的除了對部分個體經營者提供了便利和監管,也對整體電商經營環境帶來了相關利好。

對此,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麻策律師認為,總局發佈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意見確實是利好,它解決了市場登記中的經營場所難點問題,不僅降低了登記的成本負擔(住所是否是住宅性質和登記沒有關聯),也提升了登記便利。

麻策律師表示,該意見仍存如下一些問題留待處理:

一是規定衝突,即意見中說是向住所當地工商去登記,但原來個體工商戶條例中卻規定是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工商登記,同時,意見要求多個平臺經營場所都登記,但這又和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中個體工商戶經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只能為一處相矛盾,這兩個立法衝突是不是說明原有法規要修訂?

二是意見中的網絡經營場所到底是網絡地址,店鋪域名或鏈接還是二維碼,還是理解成是例如淘寶平臺的實際經營地址。對此,個人理解屬前者,因為登記為後者會導致所有人的經營場所地址都一樣,缺乏意義,而且經營場所登記的意義是能“讓人找到”,即使是網絡位置。

三是實際登記中有個悖論,到底是先自然人身份入駐平臺取得經營場所地址在先,還是市場登記後再入駐平臺?從實務中來看,應當是先入駐再由平臺告知進行市場登記最為可行。

四是實踐中是不是還要去住所工商局現場進行登記?還是可以通過在線平臺進行營業執照申辦?從電商法以及總局意見來看,應當通過在線平臺進行申辦可能性更高,而且市場監管中確實有類似在線工程擬推出。

解讀三

《意見》出臺的意義有哪些?

從《電子商務法》到《意見》所提及的規範對象範圍來看,個體商戶和微商是最直接的受影響主體。不僅是過去門檻較低的淘寶賣家,包括直播、朋友圈等形式的銷售模式,都被納入到電商監管範疇。此次詳細規定,對個體商戶和微商來說,最直接的影響會體現在經營成本的增長上。

此外,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律師表示,從本意見來看,監管層採取與先前同樣的嚴格態度對經營者進行管理,對符合要求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將採取個體工商戶的監管方式,電子商務並非法外之地。

同時,對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拓寬符合現在的市場需求,也從透露出在電商發展的時間裡我國的監管與行政服務並沒有跟上步伐。那麼在現階段則對電商經營者作出要求,該註冊登記的應當進行註冊登記,應實事求是而不可再以其他理由規避自己的義務。

董毅智進一步表示,電商法及其細則的出臺過程中,在操作領域的突出問題首先被立法者以立法技術予以規定,但與互聯網領域的快速發展相應,電商法所採取的較為寬鬆的框架方式依然存在很多不足需要去細化以逐漸完善我國電商領域監管的制度及框架,此外也需要進一步與其他行政執法部門達成一致進行協作。

以下是《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的意見》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有關規定,規範電子商務行為,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做好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登記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支持、鼓勵、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結合電子商務虛擬性、跨區域性、開放性的特點,充分運用互聯網思維,採取互聯網辦法,按照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為依法應當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提供便利,促進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為經濟發展注入新活力新動力。

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成為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應當依照現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相關規定 向各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 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三、電子商務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允許其將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進行登記。對於在一個以上電子商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要將其從事經營活動的多個網絡經營場所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允許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個人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

四、以網絡經營場所作為經營場所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僅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改變其住宅房屋用途用於從事線下生產經營活動並應作出相關承諾。登記機關要在其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後標註“(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

五、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並配合市場監督管理 部門,為應當辦理登記的市場主體提供便利。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採取有效激勵措施,鼓勵、督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屬於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七、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建立健全相應工作機制,並結合地方實際做好本意見的貫徹落實,細化實化工作措施。執行中遇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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