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涉嫌犯罪的丈夫“立功”,妻子竟做這事!

近日,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案件,據檢察機關指控,妻子為幫助涉嫌職務犯罪的丈夫王某貴獲取檢舉立功的線索,竟花錢請人承擔非法持槍的法律責任,並託人購買槍支藏於其家中,由王某貴向公安機關檢舉此人私藏槍支。

為幫涉嫌犯罪的丈夫“立功”,妻子竟做這事!

為幫丈夫檢舉立功 妻子與人合謀藏槍

2017年年底,為了讓涉嫌職務犯罪的丈夫王某貴檢舉立功從而獲得法律從輕處理,妻子林某英分別與蘭某富、修某暉聯繫,請求他們幫忙買支鳥銃用於王某貴檢舉立功使用,蘭某富、修某暉二人答應幫忙。

2018年春節期間,林某英讓朱某安幫忙找一個願意承擔非法持有鳥銃犯罪的人,其願意付錢給此人。隨後,朱某安找到朋友朱某承商談此事,朱某承答應了。其間,蘭某富從吳某欽處購得鳥銃一支。

同年3月的一個晚上,林某英、修某暉、朱某安三人在朱某安家中教朱某承如何向公安機關表述,並約定了20000元作為酬金。爾後,蘭某富將鳥銃放在朱某承家中。

幾天後,林某英通過探視,將相關信息傳遞給了看守所裡的王某貴。

3月16日,王某貴向公安機關檢舉朱某承非法持有獵槍(鳥銃)。同月30日,武平縣公安局根據王某貴的舉報材料對朱某承以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偵查。同日,公安民警在朱某承家中查獲鳥銃一支並對其進行了訊問。經鑑定,該支鳥銃無法正常發射,不認定為槍支。6月21日,武平縣公安局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故伎重施再次藏槍 公安機關很快識破

林某英得知給朱某承的鳥銃不能認定為槍支後又與蘭某富聯繫,再次請求蘭某富幫忙買一支鳥銃。後來,蘭某富從吳某善處買了一支鳥銃並交給林某英。

隨後,林某英同修某暉、朱某安一起在朱其安的家中,再次與朱某承商議由其來承擔非法持有鳥銃的責任,朱某承答應再做一次。其間,修某暉和朱某安向朱某承講解了鳥銃的使用方法,並一起商定在公安機關問話時如何表述等事宜。後林某英、修某暉將該鳥銃交給朱某承,朱某承將該把鳥銃放在家中。

等了多天後,林某英再次故伎重施,將舉報信息傳遞給看守所裡的王某貴。

7月14日,王某貴又書面向公安機關舉報朱某承私藏槍支。8月6日,武平縣公安局根據王某貴的這次舉報材料對朱某承以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偵查。同日,在朱某承的家中查獲鳥銃一支並對他進行了訊問。經鑑定,該支鳥銃被認定為槍支。

可是,林某英等人的計劃很快被識破,公安機關對他們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林某英、蘭某富、朱某安、修某暉、朱某承、吳某善等人均未辦理持槍證。

6人涉嫌偽造證據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2018年2月9日,王某貴因職務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並處罰金32萬元。判決後,王某貴不服,提起上訴。在林某英等人的犯罪行為案件發生後,王某貴申請撤回上訴,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15日作出准許撤回上訴的裁定。

2019年1月25日,武平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林某英等6人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幫助偽造證據罪案。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6名被告人及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還進行了最後陳述。

庭審從上午10時持續到中午1時,最後法庭宣佈休庭,待合議庭合議後擇期宣判。

經辦法官表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買賣槍支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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