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明確合規邊界 風險管理公司可聚焦五項業務

昨日,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佈了《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開展相關業務進一步在規則層面得到明確和規範。

據悉,本次《指引》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完成了修訂:

一是進一步明確主要業務類型。《指引》對風險管理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類型進行了重新梳理和歸類,明確規定可以開展的試點業務包括:基差貿易、倉單服務、合作套保、場外衍生品業務、做市業務、其他與風險管理服務相關的業務等,並對不同類型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是修訂公司備案和業務備案的條件,新增對未能達到相應條件公司的限制措施。在公司備案方面,《指引》提高了對母公司的資質要求;在業務備案方面,《指引》針對不同類型業務的風險程度及外溢性影響,規定了差異化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細化風險管理公司業務發展的負面清單。原《指引》規定了風險管理公司展業中的禁止行為,《指引》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風險管理公司具體業務負面清單,明確合規邊界。

四是進一步加強對期貨公司管理責任的要求。《指引》明確要求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所設風險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圍繞風險管理服務開展業務,依法合規經營,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防範風險管理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導致的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和聲譽風險。

五是進一步完善對信息報送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修訂了信息報送的時限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對報送數據質量的要求,提高了信息報送的可操作性。

當前風險管理公司整體發展態勢良好

根據協會相關統計數據,截至2018年12月底,共有79家風險管理公司,較2015年增長28家,總資產和業務收入分別達到344.16億和1132.46億元,是2015年的2.03及2.02倍。從試點情況看,風險管理公司業務開展符合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推動期貨行業創新的總體方向,試點公司也逐步探索出一些服務實體企業和“三農”的業務模式,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經濟效果。

協會表示,隨著試點工作的不斷深入,原《指引》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發展和自律管理的需要,主要表現為三方面:一是需進一步明確試點業務類型和邊界,特別是近兩年快速發展的場外衍生品業務;二是根據行業規範發展需要和證監會的統一安排,協會前期發佈實施的自律管理通知內容需在自律規則層面予以明確;三是近年來風險管理公司出現的一些問題需要在規則層面予以明確規範。

在相關業內人士看來,當前,隨著期貨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風險管理業務在服務實體經濟中的作用也越來越凸顯。

“風險管理公司經過5年多的實踐摸索,雖然走過不少彎路,但整體發展態勢良好,在服務實體經濟中起到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方正中期上海際豐投資衍生品部總經理楊陽對期貨日報記者表示。

楊陽表示,在最初的實踐過程中,一些風險管理公司在業務擴張中,受到人才,資金以及管理上的制約,不可避免的暴露一些差錯和問題,並且在與現貨貿易的結合過程中,監管機構也難很覺察到位。但隨著經驗的積累,和風險的識別能力加強,風險管理公司整體已由摸索試探步入快速發展的時期。

“當前,風險管理公司的風險管理業務模式逐漸成型,基差貿易和場外衍生品業務成為主流。”永安資本總經理助理蔣寒立表示。

從框架性指引到全面細化

據瞭解,2012年12月21日,協會發布了《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指引》並啟動試點工作。2014年8月26日,協會根據市場發展情況修訂併發布《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以風險管理服務為主的業務試點工作指引(修訂)》(以下簡稱原《指引》)。

在風險管理公司進入快速發展期的節點,此次修訂《指引》可謂恰逢其時。《指引》由框架式引導過度到全面細化,進一步明確了風險管理公司的業務範疇、內控原則以及業務導向,對引導其服務實體經濟,有的放矢的開展目標業務,意義重大。

蔣寒立表示,此次《指引》更新了近年來風險管理公司開展風險管理業務的規範及監管要求,使管理辦法更貼近當前風險管理業務的現狀,也更趨完善。

具體來看,《指引》還進一步細化了風險管理公司業務發展的負面清單,包括細化風險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業務過程中、風險管理公司在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時以及風險管理公司在開展合作套保業務等具體業務時的負面清單,明確了合規邊界。

“《指引》進一步明確了風險管理公司的業務邊界,規定了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使得風險管理公司可以聚焦允許開展的五項業務。”國投安信期貨總經理戈峰對記者表示。

此外,《指引》中還明確要求,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所設風險管理公司的管理,督促其圍繞風險管理服務開展業務,依法合規經營,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防範風險管理公司違法違規經營導致的期貨公司的經營風險和聲譽風險。

對此,楊陽表示,《指引》強化了期貨公司的合規監管,以及期貨公司與子公司的業務隔離,有效的明確了各方主體職責。《指引》在防範整體風險的同時,也促使風險管理子公司圍繞期貨行業進行業務拓展。

戈峰還認為,《指引》加大了期貨公司對其風險管理公司的管理責任,要求期貨公司制定對風險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若風險管理公司出現問題,期貨公司同樣也要負責任。

“未來,風險管理公司將依舊是期貨行業的業務創新先鋒。”楊陽認為,接下來,相對成熟的風險管理公司或將對《指引》中的業務全面鋪開,新的風險管理公司或將側重某項業務,做出亮點形成成熟模式之後,在進行新業務的拓展。有了新的《指引》,風險管理公司在未來展業過程中將能夠更加清晰自己的職能和定位,能夠更好的對公司進行內部管理和明確分工,從而促進整個期貨行業的發展壯大。

本文源自期貨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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