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駕駛人陳某在交警大隊接受了執勤交警的依法處理,陳某因在1月21日晚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和“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兩項交通違法行為,被寧晉縣公安交警大隊城區巡警一組當場查獲,後不配合執勤交警的執法工作,經民警說服教育後接受依法處理。
1月21日晚20時40分左右,交警大隊城區巡警一組執勤交警在鳳凰路與天寶街十字路口開展“酒駕”夜查專項整治行動時,依法對一輛號牌為冀A085**的黑色轎車進行了例行檢查。檢查中,執勤交警發現該車駕駛人無法出示駕駛證,且該車駕駛人涉嫌渾身上下充滿酒味,明顯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為進一步核實情況,執勤交警將該名駕駛人帶至執勤崗點做進一步的酒精測試,經測試,該名駕駛人體內的酒精含量為77.7mg/100ml,明顯構成了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但是,在進一步的詢問核實中,該名駕駛人雖然承認“酒駕”事實,卻不肯說出自己的姓名,經民警耐心說服教育,該名駕駛人在酒精測試單簽了字,但執勤交警對其核實身份後,發現該名駕駛人提供的信息為虛假信息。
面對證據,該名駕駛人再次提供身份信息,向執勤交警保證:這次絕對是真的!並在酒精測試單上重新簽上名字,按下指紋。隨後,執勤交警通過認真核實對比,再次對其身份進行核實對比,發現其提供的身份信息有誤,執勤交警再次對其進行了耐心的批評教育,詳細分析了“酒駕”存在的社會危害,督促其配合執勤交警的執法工作,承擔起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執勤交警的批評教育下,該車駕駛人陳某終於承認了自身的錯誤,提供了自己真實身份信息,表示同意接受執勤交警的依法處理,並向執勤人員道歉:不應該“耍手腕”謊報姓名,存有僥倖心理躲避處理,請民警同志諒解。
最後,在處理過程中,針對陳某的兩項交通違法行為,執勤交警依法對其作出一次記13分,暫扣駕駛證6個月和罰款1050元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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