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8 “酒駕”不具備這些條件才能緩刑!!!

一、危險駕駛罪概述

危險駕駛罪包括四種行為方式: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駕駛的車輛需為機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拖拉機等。“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12.18)

第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第119條:(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二、酒後駕車行為入刑標準

在此需要區分“酒後”與“醉酒”這兩個概念,根據法律規定,後者是指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採取呼氣檢驗和抽取血樣檢驗法,所作出的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2.18)

第一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第六條,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鑑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2.《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2011.9.19)第8條,從嚴掌握立案標準。經檢驗駕駛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一律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被查獲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測試或者提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應當立案偵查。當事人經呼氣酒精測試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在提取血樣前脫逃的,應當以呼氣酒精含量為依據立案偵查。

三、刑罰裁量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1至6個月拘役並處罰金。從重處罰情節:(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適用緩刑的情形:

1. 醉酒駕駛兩輪摩托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沒有發生致他人輕傷以上事故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可以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於醉酒駕駛三輪摩托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緩刑、免刑標準比照醉酒駕駛兩輪摩托車從嚴掌握。

2. 對於醉酒駕駛汽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酒精含量超過160mg/100ml的,或者雖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種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不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責任的;(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3. 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無以上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對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適用緩刑。

4. 免予刑事處罰只對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無以上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但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上述10種從重情節,並有特殊情形的(如搶救危急病人等)極少數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期為拘役六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符合逮捕的條件。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12.18)

第二條,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四條,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醉酒後危險駕駛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通知》第一條, 對被告人裁量刑罰時注意罪刑相適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該行為給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公共交通安全所帶來的危險程度。因此,量刑時要考慮醉駕者的醉酒程度,醉駕發生的時間和地點,醉駕行為是否造成了實際的危害後果,被告人是否因酒駕或者醉駕受過行政處罰,被告人是否有自首、賠償等情節,根據被告人醉駕行為危險性的大小區別處罰,罰當其罪。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三庭關於“醉駕”犯罪審判中若干問題的解答》(2014.4.30)

第三點,醉酒駕駛摩托車,怎樣掌握入罪標準和量刑?

答:我們認為,懲治“醉駕”犯罪,應當突出重點。醉酒駕駛摩托車對公共安全的威脅遠遠低於醉駕汽車。故我們意見,對於醉酒駕駛兩輪摩托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如果沒有發生致他人輕傷以上事故且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可以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於醉酒駕駛三輪摩托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緩刑、免刑標準比照醉酒駕駛兩輪摩托車從嚴掌握。

第四點,對於“醉駕”汽車的,如何掌握適用緩刑的標準?

答:對於醉酒駕駛汽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酒精含量超過160mg/100ml的,或者雖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種從重情節的被告人,不適用緩刑:(1)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的;(3)醉酒駕駛營運客車(公交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單位員工接送車、中(重)型貨車等機動車的;(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駕駛工程運輸車的;(5)造成他人輕傷且負有責任的;(6)無駕駛汽車資格醉酒駕駛汽車的;(7)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汽車而駕駛的;(8)在被查處時逃跑,或者抗拒檢查,或者讓人頂替的;(9)在訴訟期間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10)曾因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

緩刑只對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無以上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

對未成年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的,適用緩刑。

第五點,對於“醉駕”汽車的,如何掌握適用免刑的標準?

答:免予刑事處罰只對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無第四條10種從重情節且認罪的被告人適用。但對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無上述10種從重情節,並有特殊情形的(如搶救危急病人等)極少數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第六點,司法實踐中,確有極少數案件因被告人醉酒後在公共停車場、居民小區道路邊挪動車位而起訴到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內、學校校園內、機關單位內等不允許機動車隨意通行的公共通道。故對於在居民小區內醉酒移動車位的,不應該被認定為犯罪。對於醉酒在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通行的場所,只是為了挪動車位而被查獲的案件,如果對公共安全沒有危害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七點,對“醉駕”犯罪分子“立功”,如何適用刑罰?

答:“醉駕”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並不因此改變適用緩刑的標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3.12.18)

第三條,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5.《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2011.9.19)第11條,做好辦案銜接。案件偵查終結後,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在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前,依法吊銷犯罪嫌疑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對其他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要及時瞭解掌握案件起訴和判決情況,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者有關的司法建議函後,應當及時歸檔。對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或者法院判決無罪但醉酒駕駛機動車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6.《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醉酒後危險駕駛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通知》第二條,正確適用強制措施。危險駕駛罪的最高刑期為拘役六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符合逮捕的條件。從我市的情況看,公安機關一般都對被告人採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如果在法院審理期間刑事拘留期限屆滿,或者在被告人一審宣判後提出上訴進入二審期間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各院要依法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審判程序的合法性。對宣判後判決已生效的案件要及時送交執行。

“酒駕”不具備這些條件才能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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