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積分入學的積分項或只剩這些,現正向社會徵求意見……

2019積分入學的積分項或只剩這些,現正向社會徵求意見……

為更好地解決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的招生管理,市教育局根據有關政策要求,結合在政策實施過程中收到的有關意見和建議,重新修訂了《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截止到2019年1月29日,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1.通過電子郵件發送到:[email protected]

2.通過信函郵寄至:東莞市東城區八一路1號東莞市機關二號大院基礎教育與信息化科,郵編523125。

請在電子郵件主題、信函信封、傳真首頁註明“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和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公開徵求意見”。

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統稱“父母”)來莞就業或經商,需要隨遷非本市戶籍適齡子女(下文簡稱“隨遷子女”)至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把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建立並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第四條 教育部門應當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圍,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年調整隨遷子女入學學位供給,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做好接收隨遷子女入學和開展教育教學工作;負責對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及積分入學受理點進行積分入學業務指導,以及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製定教育收費標準。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協助查處學校違規亂收費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異地務工人員居住證的辦理,負責積分制入學異地務工人員在本市居住證辦理情況和辦理年限等項目的審核並評分,協助提供我市常住人口中6至18週歲學齡人口數據信息情況,以及協助清理無證辦學,維護學校治安秩序。

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開發和維護積分制入學信息管理系統。

財政部門按現行經費供給方式及辦法,切實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通過學位補貼方式向民辦學校購買服務的教育經費供給。

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公辦學校實際在校學生人數和學生變化趨勢等因素核定學校的教職工編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積分制入學異地務工人員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項目的審核並評分。

稅務部門負責積分制入學異地務工人員在本市納稅情況項目的審核並評分。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教育部門提出的隨遷子女入學規模和分佈,落實到市、鎮(街道、園區)城市建設規劃中,以滿足隨遷子女入學對校舍建設的需求。應當根據教育設施項目用地實際需要,指導項目用地單位申請用地指標、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項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標由教育部門、自然資源部門配合爭取由省指標解決,保障教育發展用地需要。

其他職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協助配合做好積分制入學相關工作。

第五條 凡年滿6週歲且不超過18週歲,有正常學習能力,其父或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或經商並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依法辦理居住登記的隨遷子女,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本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民辦學校申請就讀。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隨遷子女,可按本市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入讀的具體條件和要求,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民辦學校申請入讀。

教育部門定期向社會公佈具有辦學資格的民辦學校名單。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隨遷子女,可以選擇其父母一方的服務地或其父母在本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園區、鎮(街)作為申請地,通過積分制方式,申請入讀申請地所在園區、鎮(街)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政府學位補貼。隨遷子女積分入學方案和學位補貼方案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一)工作原則

1. 積分制入學工作由市級統籌,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園區、鎮(街)具體組織開展。

2. 申請條件及積分項目按照“誰負責,誰審核,誰評分”的原則,由相應的職能部門進行審核、評分以及解釋。

(二)入學程序

1. 網上報名。積分制入學實行網上報名,符合申請條件的隨遷子女在規定時間內登錄“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報名系統”(以下簡稱“報名系統”),填寫相關信息或上傳相關佐證材料。報名時間截止後,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報名和修改功能,申請人不能再進行報名、信息修改或資料補充。具體報名時間以當年公佈為準。

2. 審核評分。網上報名工作結束後,審核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及評分標準,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資料進行審核和評分。

審核部門在審核評分過程中對申請人填寫的信息或上傳的材料有疑問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退回或要求申請人修改補充相關信息或材料。

3. 積分查詢。審核部門評分結束後,報名系統公佈申請人的積分。申請人須及時登錄報名系統查詢個人積分情況,如對個人積分有異議,須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積分複核。複核過程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接受申請人變更或補充信息資料。

複核期結束後,不再接受複核申請,報名系統將自動關閉複核功能,並確定申請人最終積分。

4. 志願填報。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向社會公佈當年積分制入學的學位供給計劃,申請人根據申請地的學位供給情況和錄取原則,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填報志願。

5. 現場確認。申請人在網上完成志願填報後,須在規定時間內到積分入學申請地的受理點提交申請材料進行現場確認。受理點工作人員審核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原件和複印件,確認其符合報名資格後,打印積分確認表;申請人核對確認表信息無誤後,簽名確認。

申請人不按時到受理點進行現場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積分制入學申請資格。現場確認截止時間以當年公佈為準。

6. 積分公示。現場確認期結束後,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根據申請人的最終積分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並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的監督,公示期不少於7日。

公示期內如接到反映和舉報,經查核屬實後,按實際情況修訂積分結果和排名;如發現有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申請人申請資格。

7. 學位安排。公示期結束後,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積分、填報的志願以及學位供給情況進行錄取,並向社會公佈錄取情況。其中,被錄取到公辦學校或政府向民辦學校購買學位就讀的申請人,由申請地教育部門統籌安排;被錄取但未能安排至公辦學校或政府向民辦學校購買學位就讀的申請人,需自行聯繫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申請入讀,入學後由政府給予一定標準的學位補貼。

因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的,由申請地教育部門通過抽籤、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第八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符合入學優惠政策的隨遷子女,可按相應的優惠政策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屬地園區、鎮(街)教育部門提交優惠政策規定的證明材料,由屬地園區、鎮(街)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入讀當地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當地政府購買學位的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

符合入學優惠政策的隨遷子女主要包括:

(一)父母雙方或一方符合東莞市企業人才子女入學政策規定的隨遷子女;

(二)父母雙方或一方持有屬於廣東省人才引進簽發的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有效期3年及以上)並在東莞市工作及居住的隨遷子女;

(三)父母雙方或一方持有效《東莞市特聘人才工作證》並在東莞市工作的隨遷子女;

(四) 符合臺灣人士子女入學和華人華僑子女入學政策的臺灣人士子女和華人華僑子女;

(五)父母雙方或一方近3個學年度獲得東莞市委、市政府授予榮譽稱號的隨遷子女;

(六)父母雙方或一方在駐莞部隊服役期間被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一、二、三等功,退役後在東莞連續工作滿1年,並在東莞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滿1年的隨遷子女;

(七)符合其他入學優惠政策的隨遷子女。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及通過積分制方式被公辦學校招收的隨遷子女,其收費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通過積分制被錄取,自行選擇民辦學校就讀的隨遷子女,政府給予一定標準的學位補貼,其學位補貼標準以及經費分擔辦法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因父母死亡或喪失監護能力等原因需隨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就讀的,其監護人須出具有效的監護證明,並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在入學過程中填寫的信息和提交的相關材料必須真實有效,因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造成無法辦理學籍等不良後果的,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積分制入學過程中一經發現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將取消其積分制入學申請資格,並且在之後的3個積分申請年度內不予受理其積分制入學申請,被取消的積分制入學指標將順延至後位申請人進行錄取。積分制入學後被發現提供虛假信息或材料的,在公辦學校就讀的隨遷子女,允許其完成該學期的學業,學期結束後,終止其就讀公辦學校的資格;在民辦學校就讀並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隨遷子女,該學期結束後,取消其學位補貼的資格。

第十二條 監察部門對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管理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嚴肅查處,切實保障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在教育教學、評優獎勵、團隊活動等方面,對待隨遷子女應當與本市戶籍學生一視同仁。

第十四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將接收隨遷子女的民辦學校發展納入教育發展整體規劃,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民辦學校教育質量的提高。各有關部門應當在辦學用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結對幫扶、教育教學等方面對民辦學校給予支持和指導,對辦學成績顯著的民辦學校予以表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本市2017年5月15日發佈的《關於印發的通知》(東府〔2017〕35號)同時廢止。

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更好解決本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適用於年滿6週歲且不超過18週歲,有正常學習能力,具有中國國籍的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香港、澳門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統稱“父母”)雙方或一方須為中國非東莞市戶籍公民(含香港、澳門戶籍),並持本市有效《廣東省居住證》或在本市依法辦理居住登記。

臺灣戶籍或外國國籍的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不適用於本方案,其入學辦法按照相應的入學政策申請。父母雙方均是東莞市戶籍的非東莞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不納入積分制入學範圍,由其父或母戶籍地所在的園區、鎮(街)教育部門結合實際統籌安排入學。

第三條 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年滿6週歲(計算至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請入讀小學非起始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在6週歲入學的基礎上符合相對應的入學年齡;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隨遷子女必須是小學應屆畢業生。

已在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的隨遷子女,不能申請留級重讀,如發現申請留級重讀的,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已在東莞市義務教育公辦小學就讀或在民辦小學就讀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隨遷子女可讀至本學段結束;本學段結束後升讀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初中或民辦初中學校享受政府學位補貼的,需重新申請及計算積分。

第四條 符合申請資格的隨遷子女可以選擇其父母一方的服務地或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在東莞市擁有產權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園區、鎮(街)作為申請地,通過積分制方式,申請入讀申請地所在園區、鎮(街)的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或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政府學位補貼。

第五條 本方案中的“申請人”(即學生)選取父母一方作為“積分方”進行積分,並以“積分方”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以及在本市納稅情況等三方面作為計算積分依據。積分項目父母雙方不交叉或累計積分。

父母中一方是東莞市戶籍,另一方是非東莞市戶籍的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只能以父母中非東莞市戶籍的一方作為積分方進行申請和積分。

第六條 本方案共有三個積分項目。具體積分項目、分值如下:

(一)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年限

積分方在本市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累計年限,每累計滿1個月積1分(以 30日為1個月計算)。

從積分方持本市《廣東省居住證》的首次簽發日期開始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申請積分入學的上一個年度12月31日。

(二)在本市繳納社保年限

東莞市逐月繳納的累計社會保險費年限(不含一次性繳費年限),包括社會養老保險、社會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及生育保險,每繳納1個險種每滿1個月0.2分。積分計算截止時間為當年申請積分入學的上一個年度12月31日。

(三)在本市納稅情況

在東莞市內累計納稅情況(稅額以稅款入庫期計算,其中:近3個納稅年度是指當年申請積分入學的前3個完整年度,如:2019年申請積分入學,其稅額統計從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此類推)

1.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近3個納稅年度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款每滿1元積0.005分。

2. 從事生產經營,獲得生產經營所得的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的出資(合夥)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及其他個人近3個納稅年度繳納的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每滿1元積0.005分。

3. 投資在莞企業的投資者繳納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近3個納稅年度由東莞企業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而繳納的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每滿1元積0.005分。

4. 其他類型個人所得稅繳納:近3個納稅年度繳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每滿1元積0.005分;近3個納稅年度繳納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每滿1元積0.001分,偶然所得個人所得稅不積分。

第七條 各積分項目提供材料和具體操作見附件《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第八條 申請地教育部門根據申請人的積分、填報的志願以及學位供給情況進行錄取。其中,被錄取到公辦學校或政府向民辦學校購買學位就讀的申請人,由申請地教育部門統籌安排;被錄取但未能安排至公辦學校或政府向民辦學校購買學位就讀的申請人,需自行聯繫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申請入讀,入學後政府給予一定標準的學位補貼。

因申請人積分相同而超出積分學位供給計劃數的,由申請地教育部門通過抽籤、電腦派位或其他形式進行錄取。

申請人因其父母服務地或自有居所變化需要轉學到其他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或申請積分入學未被錄取需要再次申請的,需在新一年度的積分入學申請期間重新提出積分入學申請,各審核部門根據積分標準,重新評定申請人積分,並按照當年提供的學位數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

第九條 為確保本方案的公正、有效實施,各園區、鎮(街)應當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對積分制入學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及時處理積分制入學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併成立監察小組,接受群眾、社會的意見反饋,監督本方案的實施。申請人、積分方在申請積分入學過程中發生資料造假等違規行為的,按照《東莞市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本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方案自2019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2017年5月15日印發的《關於印發〈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方案〉的通知》(東府〔2017〕36號)同時廢止。

附件:東莞市義務教育階段異地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積分材料一覽表


2019積分入學的積分項或只剩這些,現正向社會徵求意見……


2019積分入學的積分項或只剩這些,現正向社會徵求意見……


備註:

1.申請人須如實、完整、準確填寫相關信息,審核部門根據申請人填寫的信息進行審核評分。申請人因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準確或不真實而導致積分有誤或被取消申請資格的,其後果由申請人自負。

2. 申請人在報名系統提交申請後,除審核部門提出要求外,原則上不予以變更或補充申請材料。各申請人和積分方須在提交積分入學申請前登錄東莞市教育局網站http://www.dgedu.gov.cn/ “積分入學”專欄,,認真閱讀各審核部門制定的配套操作指引,全面、詳細瞭解各積分項目所需的材料、評分標準以及審核要求等。如有疑問,請及時與審核部門聯繫。

按照今年的積分方案意見稿

只有三大項的積分了

家長們對積分入學方案有什麼意見

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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