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镇江市总发布维权预警:合同中“约定优先”事项要谨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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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就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法定内容,可以直接援引法律法规的“刚性”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如果争议内容属于“约定优先”的事项,例如竞业限制、加班工资基数等,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维权的重要依据了。

日前,镇江市总工会发布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劳动者,要慎重看待这些劳动合同的“约定优先”项目,避免发生争议时吃“哑巴亏”。

维权|镇江市总发布维权预警:合同中“约定优先”事项要谨慎(上)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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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竞业限制效力强,依法守约免纠纷

“我现在是想走走不了,要留留不下!”江西人老吴是镇江某光伏企业的研发人员。2016年入职时,单位以老吴工作内容涉及核心技术等商业秘密为由,在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老吴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如有违约则老吴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今年,老吴由于家庭原因打算返回老家工作,向单位提出辞职后,单位老总专门约谈老吴,强调必须遵守当初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要走,工作难找;要留,家里照顾不到,老王心里没了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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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提示

《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及违约金,期限最长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2年。同时,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本案中,老吴作为研发人员,岗位涉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老吴应当遵照执行,防止发生纠纷后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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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加班工资低一档,职工有怨难主张

“平时忙着干活,哪里会知道加班工资是这么算的啊!”电工老何通过12351来电投诉,反映用人单位少算了他们的加班工资。经了解,老何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夜班津贴和交通餐饮补贴等组成,还设有全勤奖等奖金,但是用人单位在给他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却只用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导致他的加班工资“低人一等”。老何翻看自己的劳动合同,里面确实载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贴、补贴、奖金的条文,这让老何觉得心里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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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提示

目前全国不同地方对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有不同的规定,一般遵循“约定优先”、最低工资“兜底”的原则,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载明该基数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约定不明时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优先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该基数不包括年终奖以及交通补贴、中夜班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对自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热线咨询当地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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