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如何訴——行政機關協助行為與擴大協助範圍

1.行政機關的協助執行行為不可訴

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這是因為:第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據此,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屬於履行法律規定的協助義務,不是行政機關的自主行政行為。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九項的規定,“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行政機關作出的協助執行行為在性質上屬於人民法院司法行為的延伸和實現,當事人要求對行政機關協助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事實上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已被生效裁判羈束的爭議進行審查,因而不能得到准許。如果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協助執行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應當針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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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機關協助執行時擴大執行範圍或者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可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了一種例外情形,即“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者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的執行行為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因為行政機關的此種行為已經失去了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依託,超出了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範圍和本意,在性質上不再屬於實施司法協助的執行行為,應當受到司法審查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趙律師提示:行政案件涉及問題複雜,建議當事人詳細諮詢律師後考慮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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