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姝威質問廣東證監局:罰董明珠不罰方洪波,是否選擇性執法

刘姝威质问广东证监局:罚董明珠不罚方洪波,是否选择性执法

劉姝威 視覺中國 資料圖

董明珠因為違規披露業績信息收到警示函後,她的閨蜜兼格力電器獨董劉姝威對此提出質疑。

2月11日,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主任、格力電器(000651)獨立董事劉姝威發文,質問廣東證監局此前對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的警示函是否是選擇性執法,並要求廣東證監局對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義務向股東大會報告業績預期做出明確的答案。

此前的2019年1月16日下午收盤後,格力電器召開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董明珠在會上提及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有關業績信息,並因此收到廣東證監局的警示函。

2019年1月31日,廣東證監局發佈〔2019〕6號《關於對董明珠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稱:“董明珠: 經查,你作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董事長,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佈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有關業績信息,而格力電器,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當天晚間才發佈2018年度業績預告。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佈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信息對外公佈等相關事宜。除監事會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劉姝威在2月11日發佈的文章中稱,按照廣東證監局發佈〔2019〕6號《警示函》,公司董事高管在通過指定媒體公開信息披露前,無權在股東大會上報告公司業績預期。但是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此外,劉姝威還提到,美的集團董事長方洪波也曾提前在公開場合披露公司2018年業績,但廣東證監局卻未給警示函。

“據多家媒體報道:2019年1月12日美的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方洪波在2019中國製造論壇上透露,美的集團2018年預計稅前利潤超過260億元,再創新高。1月15日美的集團發佈《2018 年度業績預告》。按照廣東證監局發佈〔2019〕6號《警示函》,方洪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四十五條。”劉姝威質問如果廣東證監局,給董明珠發《警示函》,而對方洪波的行為不發《警示函》,那麼,廣東證監局是否選擇性執法?

劉姝威還表示,關於廣東證監局發佈〔2019〕6號《警示函》,有兩個原則問題必須有明確答案:

第一,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義務向股東大會報告業績預期?

第二,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四十五條的,是向股東大會上報告公司業績預期的董事高管,還是擅自向媒體發佈股東大會內容的股東?證監局應該處罰誰?

她表示,上述兩個原則問題關係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股東和媒體的行為準則,關係到中國證券市場的風氣和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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