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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政府
關於禁止在中心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
通 告
為鞏固國家級環保模範城市創建成果,改善我區城區空氣質量,預防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紅花崗區中心城區(即東至東聯線、南至東欣大道、西至官井路水井口、北至大連路)內區域及附近部分重點易燃易爆重點部位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稱“禁放區”)。
二、在“禁放區”區域內,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三、各街道辦事處及其它鎮人民政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組織轄區公安派出所、城管、安監等部門開展煙花爆竹“打非”工作。“禁放區”區域內各村(社區)以及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本區域、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各項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做好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公安部門對途經“禁放區”區域內的煙花爆竹運輸車輛的許可證、相關資質要認真核查,依法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涉及的治安、刑事案件;安監部門不得在“禁放區”區域內審批煙花爆竹經營(零售)點,要加強煙花爆竹批發企業的管理,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經營許可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出售煙花爆竹產品;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禁放區”區域內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人員的資格資質的監督檢查;城市管理部門要依法嚴查非法佔道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打擊“禁放區”區域內無證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五、凡違反本通告規定在“禁放區” 區域內私自組織焰火燃放活動或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嚴厲處罰;城市管理、市場監管、交通運輸、安監等部門要全力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禁放工作。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安監、交通運輸、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收到舉報的單位應當按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舉報電話:110
特此通告。
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7日
審核:李如敏 唐繼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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