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法律智慧解決扶貧領域職務犯罪認定新問題

2018年12月3日,四川省西充縣扶貧辦原副主任何某,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我們西充縣檢察院在辦理此案時曾遇到一系列法律難題,大家集思廣益,成功公訴此案。

2018年5月,西充縣監察委立案辦理了何某挪用公款案。經監察委調查查明,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期間,何某通過向村幹部打招呼,冒用村民借款名義,向12個貧困村扶貧互助社違規借用互助社扶貧互助資金(俗稱“互助金”)34萬元用於個人經商。

扶貧互助金是否屬於公款?這是我院提前介入該案時遇到的第一個難題。扶貧互助社是在脫貧攻堅工作中出現的一個新事物,主要是為發展生產性項目提供循環借款。按互助社章程規定,互助金來源既有國家財政下撥的公共資金,又有社員集資等其他資金。查詢相關案例,既有認定為公款的,也有認定為集體資金的。我們在綜合分析相關法律規定後提出,互助金定性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本案涉及資金能否認定為公款,主辦檢察官認為,應根據實際查明的資金來源性質實事求是認定。後經進一步調查查明,涉案互助社章程載明的社員集資系虛假出資,所有資金均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這樣,涉案的互助金性質顯而易見。

何某並不直接經手管理互助金,行為能否認定為挪用?在解決資金性質認定問題後,這個關鍵問題涉及罪與非罪問題,引起很大爭議。大家最先考慮的是:何某是否屬於與互助社管理人員共同挪用?對此,經調查查明,何某借用互助金時,大多數互助社管理人員都進行了集體研究,借款也約定了利息,且互助社管理人員均未從中謀取私利。因此,認定互助社管理人員屬於私自挪用依據不足,導致認定何某屬共同挪用存在法律障礙。

何某身為扶貧辦領導,挪用了扶貧互助金,如果不受到法律追究,於法於情不符。辦案人員轉變辦案思路,再次全面分析案情和相關法律規定。我們進一步查找相關規定發現,《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國有單位領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資格的下級單位將公款供個人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雖然此規定當時主要針對的是國有企業上級指令挪用情形,但其基本精神可以適用於互助社上級領導指令挪用的認定。正確適用此規定的關鍵在於證明何某對互助社具有管理職責。在檢察機關建議下,監察委補充調取了相關證據,最終查實互助社的批准成立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都是縣扶貧辦。縣扶貧辦對互助社資金撥付、使用具有審批、監督職責。挪用公款罪的本質特徵是利用職務之便侵犯公共財產使用權,本案何某的行為完全符合該特徵,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7月23日,西充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何某挪用公款案,全縣100多名扶貧系統工作人員旁聽了庭審。合議庭最終全部採納檢察機關意見。

鑑於何某在宣判前,已全部退還挪用公款,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審判決。判決作出後,何某未提出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講述人系四川省西充縣檢察院員額檢察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