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刑辯傳奇:獨家故事」音頻:衝動之下的預謀

作者:徐明良,浙江泰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

論辯創新顯神威,刑辯律師譜傳奇!運用邏輯論辯方法反駁,能夠有效避免裝聾作啞、王顧左右而言他、被玩文字遊戲等經常性弊端,這是制勝法寶,也是法律邏輯的神威所在。但遺憾的是,鮮有律師應用在司法實踐中,致使不少案件被錯判。這一方法,如果掌握得當,那麼,“無罪”辯護的成功率和法院判決的“無罪”率都將可能會得到很大的提高。律師刑辯勝在思維,制勝法寶就在邏輯刑辯!邏輯刑辯傳奇,制勝法寶告訴您獨家故事!

朋友:

您好!這裡是邏輯刑辯故事。我是徐明良律師。此刻,我為您分享這樣一個真實的邏輯刑辯故事:衝動之下的預謀。下面,分刑案概要、邏輯刑辯等兩部分來講述。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何某多次受到顧某的欺負,便對顧某懷恨在心,衝動之下,他預謀了一場報復行動。一次聚會,何某乘人不備在顧某的飲品中偷偷投入事先準備好的有毒物後,就很快離開現場。不久顧某就出現了中毒症狀,經搶救顧某脫離了生命危險。後來警方偵查發現是何某所為。何某見機不妙便投案自首,主動交代了其預謀殺人的犯案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採用投放有毒物的方法實施了殺人行為,因為何某殺人的行為已經實施完畢,符合故意殺人罪(既遂)的構成要件,鑑於何某有自首情節,依據刑法規定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13年。何某不服提起上訴。

何某的二審辯護律師則發表瞭如下辯護意見:

首先,“投放(有毒)危險物質罪”和“以投毒方式殺人的故意殺人罪”,這兩個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兩罪的既遂標準也不一樣。投放危險物質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行為,犯罪就屬既遂;而故意殺人罪則屬於結果犯,只有出現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才能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既遂。本案中,何某以投毒方式殺人,不但行為人要有故意殺人的行為和故意,還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否則只能定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其次,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情節較輕”一般是指因遭受被害人迫害或侮辱而殺人,基於被害人的請求的殺人,故意殺人的預備、未遂、中止等。結合本案,何某多次受到被害人欺負而產生殺人之念,實施殺人行為後又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並且何某又有自首情節,據此綜合考慮,何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中情節較輕的一類。

所以,對於被告人何某的量刑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後,二審法院採納了何某的二審辯護律師的意見,改判何某為有期徒刑5年。

第二部分【邏輯刑辯】

首先,為了肯定本案中的故意殺人的性質是屬於未遂,先從“投放(有毒)危險物質”和“以投毒方式殺人”的相關區分中分析。法律規定,故意殺人罪屬於結果犯,只有死亡的後果出現才能定為既遂。被害人沒有死亡,本案就只能定為未遂。

其次,既然是殺人未遂,就應當遵守同一律按“情節較輕”的標準來量刑,所以,被告人何某應當被判處十年以下。

以上論證過程就是“同一不變藝術”在刑事辯護中的邏輯應用,它用同一律反駁了原來一審的故意殺人既遂的認定,從“以投毒方式殺人”推出其殺人但未遂,再推出其應當適用“情節較輕”的量刑標準。

朋友,今天的分享就到這裡。十分感謝您的陪伴。我們下次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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