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出借公司账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司经营中,常常会遇到朋友要求借用公司账户收一笔款,具体理由可能是自己的账号不记得了、密码忘记了、财务人员不在等。待公司借出账户并收款后,将该笔款项取现或另行转到个人账户。此时,出借账户的公司已涉及到刑事风险。

两高今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厉打击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非法买卖外汇。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两高为打击地下钱庄提供了重要依据,明确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表现形式。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单位结算账户的,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系明确禁止出且出借结算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院的批复进一步明确了出借银行账户系违反法规的违法行为。

公司基于各种原因,出租出租出借账户,用于资金收付结算,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公司明知资金来源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则可能还涉嫌洗钱罪。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同时,司法解释对特殊情形下,前述数额减半,即可构成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对于既构成非法经营罪,又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租出借账户有风险,切记遵纪守法。(作者:宁波 吴专生律师 )

出租出借公司账户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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