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合伙人”到“中国散伙人”,说说股权那些事儿!

从“中国合伙人”到“中国散伙人”,说说股权那些事儿!

大学同窗好友邀约创业,公司经营出现困境,乙公司注入资金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经营略见起色。谁知,一股东身亡,一股东离异,股权出现纷争,公司再次陷入困境。

案情回放

王磊、张鹏、李忠三人是大学的室友,因为大家伙志趣相投迅速成为了无话不说的好朋友。时光匆匆,很快就到了毕业季、分离季。根据各自的家庭条件、经济情况、职业规划,三位好友做出了不同的选择,王磊决定继续深造考研,张鹏决定在自己亲戚开办的制药厂上班,李忠决定在社会上闯荡闯荡,没准闯出一番事业。

三人中,李忠经历最丰富、最坎坷,卖过保险,房屋中介公司销售过房子,短暂失业的时间送过快递,最后跳槽到一家医药公司工作,凭借自己的努力和良好的与人沟通的能力,销售业绩在公司排名第一,通过三年的努力,成为了医药公司的销售经理。

一次出差回到曾经就读的学校,李忠邀请久未谋面的王磊、张鹏聚聚,席间大家回忆起大学的快乐时光,感叹时间过得太快,不知不觉都步入中年,先后都成家立业。

从“中国合伙人”到“中国散伙人”,说说股权那些事儿!

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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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你在制药厂工作,熟悉制药厂的业务流程。王磊,你毕业后留校教书,又是从事的新药方面的研究,我呢长期从事药品销售有一些渠道和人脉资源,不如我们三人合伙开一家公司,干一番事业。

这主意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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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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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

我们仨在大学里就是好朋友,合得来,一起干公司。

三人说干就干,很快成立了一家医药公司,注册地A市,注册资金100万元,张鹏出资30万元,李忠私下与张鹏和王磊商议,以自己掌握的销售渠道作价30万元出资,王磊出资40万元,王磊出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开始运作并没有想象的那么顺利,因为李忠家在外地,公司的管理李忠很少能帮上忙,张鹏婚姻出现危机没有心思管理公司,只靠王磊跳上跳下苦苦硬撑起公司。租房签合同、注册登记、缴纳税款、招聘人员、公司管理,对于以前当老师的王磊来说,一切都不是那么简单。

一段时间,公司出现了资金短缺,王磊将自己的股份质押给甲公司,筹措了一些现金缓解了公司的暂时困难。王磊思来想去,找来张鹏、李忠商量。

我们哥三个今天开会商量一下,现在乙公司想向我们公司投资,乙公司加入后增加注册资本到1000万元,这样我们三就可以全身退出,但是乙公司提出了一个条件,就是我们三人不参与公司管理,不参与公司分红,由乙公司每年给付我们固定30万块钱,这样算来,四年时间就收回投资。

王磊

张鹏、李忠一听,主意不错啊,很快王磊、张鹏、李忠和乙公司签订了协议,医药公司顺利完成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引入了战略投资者乙公司经营有起色。天有不测风云,李忠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张鹏离婚妻子吵着闹着要分配张鹏在医药公司的股权……

最后,李忠的法定继承人在医药公司的章程和医药公司的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继承了李忠的股权。因公司创建时,李忠是私下与张鹏和王磊商议,以自己掌握的销售渠道作价30万元出资,这一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于是,李忠的法定继承人现金补足了30万元出资。张鹏的妻子因为公司的其他股东书面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按照张鹏离婚协议的份额取得了公司的股权,顺利地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本期嘉宾

从“中国合伙人”到“中国散伙人”,说说股权那些事儿!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

副处长 王杰民

案件解读

从“中国合伙人”到“中国散伙人”,说说股权那些事儿!

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是否能够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在医药公司的章程和医药公司的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李忠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可取得股东资格。

自然人股东因为继承发生变化

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如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有约定的情形,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其他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合法继承人自然取得股东资格。

本案中,医药公司的章程和医药公司的股东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李忠死亡后,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可取得股东资格。其他股东张鹏、王磊、乙公司都不具有这部分继承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继承股东资格后

是否具备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需要提醒的是,继承股东虽然可以通过继承当然的取得股东资格,但是在其没有办理工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其所拥有的股权不具有外部对抗效力,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股权。

本案中,李忠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如果没有办理工商过户的情形下,是不具备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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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张鹏、李忠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

是否违反《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约履行。因此,在订立协议时应当十分慎重,王磊、张鹏、李忠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王磊、张鹏、李忠与乙公司签订的协议

是否违反《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协议中约定,一方股东放弃管理权和分红权,另一方股东支付固定收益的,是股东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后作出的特殊安排,约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是有效的。股东可以利用这样的约定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

设定质权的股权

会因为公司增资扩股受影响吗?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债务人可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出质,质权人对此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公司增资扩股,造成出质的股权份额相应比例缩减的,质权人应以缩减后的股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此时股权份额虽然减少,但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价值并未削减。因此,甲公司在遇到医药公司增资扩股后,完全不必因担心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减少而提起诉讼。

张鹏离婚后

张鹏的妻子是否可能成为医药公司股东?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张鹏与妻子的离婚协议分割张鹏在医药公司的出资额时,王磊、李忠、乙公司要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张鹏的妻子才可能成为股东。王磊、李忠、乙公司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张鹏的妻子还不能成为医药公司的股东。

李忠以“销售渠道”出资30万元

这种出资行为是否合法?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常见的可以用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如汽车、房产等实物,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再或者是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但无论是上述哪种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都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其二是可以依法转让。

本案中,李忠以所谓的“销售渠道”出资,难以用货币估价,更无法依法转让,依法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创业建议

在公司成立之初,随便找一家代理公司制作申请材料,不审核公司章程等内容就签字落名,为以后公司正常运作埋下隐患。一定要在公司成立之初,学习、了解《公司法》,特别是登记制度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不要片面追求公司的高、大、上,不考虑缴纳出资的能力,随意填写认缴注册资本。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支持判决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大法,一定要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一方面自制的章程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股权转让、公司管理、公司分红等细节可以更加明确,先说断后不乱,有利于公司后续健康发展。

从“中国合伙人”到“中国散伙人”,说说股权那些事儿!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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