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汙泥處置(控制)的汙染物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汙泥處置(控制)的管理。居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汙水處理設施汙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準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即成為本標準的條文,與本標準同效。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4284 農用汙泥中汙染物控制標準 GB 8978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6297 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HJ/T55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術語和定義

3.1 城鎮汙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鎮居民生活汙水,機關、學校、醫院、商業服務機構及各種公共設施排水,以及允許排入城鎮汙水收集系統的工業廢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鎮汙水處理廠(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汙水收集系統的汙水進行淨化處理的汙水處理廠。

3.3 一級強化處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規一級處理(重力沉降)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機械過濾或不完全生物處理等,以提高一級處理效果的處理工藝。

4. 技術內容

4.1 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4.1.1 控制項目及分類

4.1.1.1 根據汙染物的來源及性質,將汙染物控制項目分為基本控制項目和選擇控制項目兩類。基本控制項目主要包括影響水環境和城鎮汙水處理廠一般處理工藝可以去除的常規汙染物,以及部分一類汙染物,共19項。選擇控制項目包括對環境有較長期影響或毒性較大的汙染物,共計43 項。

4.1.1.2 基本控制項目必須執行。選擇控制項目,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汙水處理廠接納的工業汙染物的類別和水環境質量要求選擇控制。

4.1.2 標準分級

根據城鎮汙水處理廠排入地表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以及汙水處理廠的處理工藝,將基本控制項目的常規汙染物標準值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一級標準分為A標準和B 標準。一類重金屬汙染物和選擇控制項目不分級。

4.1.2.1 一級標準的A 標準是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汙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準。

4.1.2.2 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準,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 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準。

4.1.2.3 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準。

4.1.2.4 非重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汙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汙染控制要求,採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準。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分期達到二級標準。

4.1.3 標準值

4.1.3.1 城鎮汙水處理廠水汙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項目,執行表1和表2的規定。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4.1.3.2 選擇控制項目按表3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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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取樣與監測

4.1.4.1 水質取樣在汙水處理廠處理工藝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應設汙水水量自動計量裝置、 自動比例採樣裝置,pH、水溫、COD 等主要水質指標應安裝在線監測裝置。

4.1.4.2 取樣頻率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樣,以日均值計。

4.1.4.3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7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執行。

4.2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4.2.1 標準分級 根據城鎮汙水處理廠所在地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大氣汙染物治理技術和設施條件, 將標準分為三級。

4.2.1.1 位於GB 3095 一類區的所有(包括現有和新建、改建、擴建)城鎮汙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一級標準。

4.2.1.2 位於GB 3095 二類區和三類區的城鎮汙水處理廠,分別執行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其中2003 年6月30日之前建設(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汙水處理廠,實施標準的時間為2006 年1月1日;2003 年7月1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城鎮汙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開始執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擴建)城鎮汙水處理廠周圍應建設綠化帶,並設有一定的防護距離, 防護距離的大小由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4.2.2 標準值

城鎮汙水處理廠廢氣的排放標準值按表4的規定執行。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4.2.3 取樣與監測

4.2.3.1 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監測點設於城鎮汙水處理廠廠界或防護帶邊緣的濃度最高點; 甲烷監測點設於廠區內濃度最高點。

4.2.3.2 監測點的佈置方法與採樣方法按GB 16297中附錄C 和HJ/T55 的有關規定執行。 4.2.3.3 採樣頻率,每2h 採樣一次,共採集4 次,取其最大測定值。

4.2.3.4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8執行。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4.3 汙泥控制標準

4.3.1 城鎮汙水處理廠的汙泥應進行穩定化處理,穩定化處理後應達到表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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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城鎮汙水處理廠的汙泥應進行汙泥脫水處理,脫水後汙泥含水率應小於80%。

4.3.3 處理後的汙泥進行填埋處理時,應達到安全填埋的相關環境保護要求。

4.3.4 處理後的汙泥農用時,其汙染物含量應滿足表6的要求。其施用條件須符合GB4284的有關規定。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4.3.5 取樣與監測

4.3.5.1 取樣方法,採用多點取樣,樣品應有代表性,樣品重量不小於1kg。

4.3.5.2 監測分析方法按表9 執行。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4.4 城鎮汙水處理廠噪聲控制按GB12348 執行。

4.5 城鎮汙水處理廠的建設(包括改、擴建)時間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批准的時間為準。 5. 其他規定

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作為水資源用於農業、工業、市政、地下水回灌等方面不同用途時,還應達到相應的用水水質要求,不得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

6.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不能達到本地區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根據總量控制要求和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並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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