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公證小常識,真用好了可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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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人們的法治觀念和依法治國的意識逐步提高,承擔主要預防糾紛功能的公證,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推崇與重視。那麼,公證有什麼法律效力?哪些事務可以辦理公證?北京市又有哪些公證惠民措施呢?

什麼是公證?

《公證法》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有什麼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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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據效力

公證證據的證明力優於普通證據,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例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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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產生特定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情況下,如果不辦理公證,則行為或者文書不成立,或不生效,或沒有優先效力。例如,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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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強制執行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債權人、債務人可以依法申辦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債務人不按約定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向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持執行證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複雜的訴訟程序。

哪些事項和事務可以辦理公證?

根據《公證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公證事項和事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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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公證多用於委託人無法親自辦理而委託他人代辦理的事務,如房屋買賣、領取產權證、戶口遷移等。聲明公證可涉及對放棄遺產繼承權發表聲明、同意親屬入戶聲明、更改子女姓名聲明等。贈與公證可用於贈與人對房產、存款等財產贈與受贈人及辦理變更過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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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繼承:

主要用於被繼承人存款、車輛、房屋、公司股權等遺產的領取或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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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主要用於我國公民到國外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領取撫卹賠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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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公民出國工作、留學、移民等均需要辦理出生、學歷、學位、無(有)犯罪等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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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招標投標、拍賣:

主要用於證明企業或政府對工程(採購)項目實施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拍賣過程中實施活動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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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

合同公證主要用於證明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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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財產分割:

主要通過財產約定協議書的形式來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屬、管理、使用和收益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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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章程:

主要用於企業經營活動中需要證明公司章程的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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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全證據:

包括對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法律文書的保全。主要用於對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通過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等方式加以保存固定,以保持該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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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文書上的簽名、印鑑、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主要用於證明文件的簽名、印鑑和副本影印本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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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辦理公證有什麼好處?

公證是國家設立的預防性的司法證明制度。辦理公證有助於穩定社會經濟、民事流轉秩序,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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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家庭財產方面的協議、遺囑等公證,有助於預防財產糾紛,維護家庭和睦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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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人身關係方面的監護、收養等公證,可以促使老有所養、幼有所育,有助於維護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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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可以固定侵權、違約證據,加強新型創意、在先使用等知識產權保護,有助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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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合同公證、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等公證,可以促使合同合法、有效,具備較強的執行性和操作性,降低糾紛發生概率,提高糾紛解決效率,降少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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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招標、開獎、拆遷安置等公證,可以保護有關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為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辦事提供監督證明,有助於減少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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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提存、登記、保管等事務,由公證處監督交易環節和資金、財物、文書等,可以確保交易有序、財物安全。

北京市公證便民、惠民措施有哪些?

北京市司法局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法律服務理念,指導北京市公證協會推出一系列公證便民、惠民措施。主要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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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年滿70週歲的本市居民,免收公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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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本市低保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辦理公證,以及申辦救濟金、低保、給付贍養費和撫養費等公證事項的,免收公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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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證最多跑一次”

對於法律關係簡單、事實清楚、無爭議的公證事項,只要申請材料齊全、真實、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實現讓當事人“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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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次性告知”

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證人員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辦證程序和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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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綠色服務通道”

公證機構建立綠色服務通道,為年老、體弱、懷孕或患有嚴重疾病等有特殊情況的當事人在受理、辦證、送達等環節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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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幫助調查核實公證證明材料”

對申請辦理住所地、死亡、學歷、學位、四類公證事項,當事人確實無法提供證明材料的,由公證機構幫助當事人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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