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過了 張默取保回家

今天过了 张默取保回家

張默昨日受審法院供圖

法制晚報訊(記者王巍)昨天,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張默有期徒刑六個月。張默於2014年7月29日被抓獲,在判決後馬上面臨服刑期滿,這一獲釋時間成了關注熱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1月29日是張默刑滿獲釋的時間。

不過,張默案件公訴人的工作單位——海淀檢察院公訴二處在昨天發佈微博稱,“被告人張默於2014年7月29日被抓獲,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實際羈押一日(包括拘留逮捕在內所有時間)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說張默1月28日就釋放了,不是傳言的29日哦”。

張默哪天釋放,記者為此採訪了政法大學刑訴法學專家洪道德教授。

洪道德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為一個月。期限起算日為本月最後一日的,至下月最後一日為一個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後一日為一個月。半個月一律按十五日計算”。

洪道德因此認為,張默獲釋的日期為1月29日。對此記者聯繫海淀法院,但法院並未給出任何回應。

由於張默被羈押時間與刑期基本“吻合”,因此張默案還涉及上訴的問題需要“解惑”:按法律規定,刑事判決在宣判10日內,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檢方也可以抗訴,上訴期滿後,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而獲刑半年的張默,1月29日就刑滿,但屆時判決還未生效,他是繼續待在看守所還是可以恢復自由身?

對此,洪道德表示,實踐中,按照法律規定,在上訴期內,應該對張默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等待判決生效。如果出現上訴或者抗訴的情況,在二審前也不會再對其採取強制措施,二審一旦發生其他情況,再採取措施。如果沒有上訴抗訴,10天后判決生效,可解除其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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