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几点比较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几点比较

设立目的的比较 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权利性质的比较 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均为从属性的从权利。

标的物的比较 用益物权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是否占有标的物之比较 用益物权的行使,必须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而担保物权中的留置权、质押权的行使须占有标的物,抵押权的行使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是否具有物上代位性之比较 用益物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的灭失,将导致权利灭失,而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的,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续存于保险金、赔偿金等在经济上为该标的物的替代物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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