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陷阱案例之二:以“保證中標”為條件收取費用的協議無效!

以保證投標方獲得公開招標工程為條件,與投標人簽訂協議,投標人承諾給付保證人一定報酬,該協議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認定無效。

案件來源

北京戎信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居間保證光大國際建設工程總公司獲得公開招標工程為由起訴對方要求給付保證中標費用被駁回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高民終字第00408號(2004年6月30日)

案件詳情

2000年12月,光大公司與戎信公司簽訂聯合協議,協議約定:

  • 戎信公司保證光大公司獲得華騰園二期兩個樓座約35 000平方米左右的總承包施工;
  • 支付戎信公司費用應以中標價為基礎,光大公司承諾支付工程合同總額的10%給戎信公司;
  • 光大公司在工程預付款到位時一次付給戎信公司應得上述款項(預付款數額不低於戎信公司所得的二倍。如不足二倍,相差多少按倍數少付戎信公司多少,在第二次撥款時補齊);
  • 雙方還約定了變更洽商等條款。

2001年7月30日與2002年9月26日,光大公司與北化公司先後簽訂了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協議,約定北化公司為發包方,光大公司為承包方;光大公司承建華騰園小區乙7號樓的土建、給排水、採暖、電氣工程,以及7號住宅樓裙房工程等。

兩份協議簽訂後,光大公司通過招投標取得上述兩份協議所涉工程的施工。2001年9月25日北化公司向光大公司支付第一筆工程款50萬元。截止至案件起訴之日,光大公司已收到工程款三千餘萬元。光大公司一直未向戎信公司給付聯合協議約定的居間的報酬。

戎信公司認為2000年12月光大公司與其簽訂居間合同。協議簽訂後,戎信公司積極履行合同義務,促成光大公司與北化公司先後簽訂了華騰園小區乙7號住宅樓和住宅樓裙房工程施工合同,且北化公司已經向光大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項。因此,光大公司應按協議約定10%的比例支付其報酬。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上述義務。以此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光大公司履行合同義務。

光大公司

認為兩公司簽訂的合同並不是居間合同,且沒有兌現工程有預付款,不用墊資的允諾,因此聯合協議自然也就失去了其效力。

招投標陷阱案例之二:以“保證中標”為條件收取費用的協議無效!

招標陷阱

一審法院認為,光大公司與戎信公司簽訂的聯合協議符合居間合同的基本特徵,其性質屬於居間合同,戎信公司亦按照聯合協議的約定履行了居間的義務。聯合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北化公司已經向光大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光大公司在北化公司已經支付工程款的條件下,應按照其在聯合協議中的承諾,向戎信公司支付居間的報酬。在光大公司逾期未能給付戎信公司居間報酬的情況下,光大公司還應當按照逾期付款的有關規定並依聯合協議的約定,自北化公司支付第一筆工程款的第二日起賠償戎信公司的損失《招標信息關注比比招標採購網www.bibenet.com》。

二審裁判要旨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聯合協議的效力。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項目施工,是北化公司根據法律規定以招投標方式進行發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5條規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但是在北化公司公開招標、光大公司投標行為開始之前,聯合協議約定“戎信公司保證光大公司獲得華騰園二期二個樓座約35 000平方米左右的工程總承包施工”,該約定明顯違反了招投標活動中要求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擾亂了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損害了其他參與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雖然光大公司中標並承包該項目工程,但對於這種以“保證中標”為條件收取費用,明顯違反招投標活動應遵循的“三公原則”、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的行為,法院不應予以支持。故法院認定聯合協議無效,雙方當事人對協議的無效均有過錯。綜上,光大公司關於聯合協議屬於無效協議的上訴理由成立。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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