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陷阱案例之二: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协议无效!

以保证投标方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为条件,与投标人签订协议,投标人承诺给付保证人一定报酬,该协议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

案件来源

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居间保证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获得公开招标工程为由起诉对方要求给付保证中标费用被驳回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高民终字第00408号(2004年6月30日)

案件详情

2000年12月,光大公司与戎信公司签订联合协议,协议约定:

  • 戎信公司保证光大公司获得华腾园二期两个楼座约35 000平方米左右的总承包施工;
  • 支付戎信公司费用应以中标价为基础,光大公司承诺支付工程合同总额的10%给戎信公司;
  • 光大公司在工程预付款到位时一次付给戎信公司应得上述款项(预付款数额不低于戎信公司所得的二倍。如不足二倍,相差多少按倍数少付戎信公司多少,在第二次拨款时补齐);
  • 双方还约定了变更洽商等条款。

2001年7月30日与2002年9月26日,光大公司与北化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北化公司为发包方,光大公司为承包方;光大公司承建华腾园小区乙7号楼的土建、给排水、采暖、电气工程,以及7号住宅楼裙房工程等。

两份协议签订后,光大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上述两份协议所涉工程的施工。2001年9月25日北化公司向光大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50万元。截止至案件起诉之日,光大公司已收到工程款三千余万元。光大公司一直未向戎信公司给付联合协议约定的居间的报酬。

戎信公司认为2000年12月光大公司与其签订居间合同。协议签订后,戎信公司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促成光大公司与北化公司先后签订了华腾园小区乙7号住宅楼和住宅楼裙房工程施工合同,且北化公司已经向光大公司支付了大部分的工程款项。因此,光大公司应按协议约定10%的比例支付其报酬。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光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光大公司

认为两公司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居间合同,且没有兑现工程有预付款,不用垫资的允诺,因此联合协议自然也就失去了其效力。

招投标陷阱案例之二: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的协议无效!

招标陷阱

一审法院认为,光大公司与戎信公司签订的联合协议符合居间合同的基本特征,其性质属于居间合同,戎信公司亦按照联合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居间的义务。联合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北化公司已经向光大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光大公司在北化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下,应按照其在联合协议中的承诺,向戎信公司支付居间的报酬。在光大公司逾期未能给付戎信公司居间报酬的情况下,光大公司还应当按照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并依联合协议的约定,自北化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的第二日起赔偿戎信公司的损失《招标信息关注比比招标采购网www.bibenet.com》。

二审裁判要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联合协议的效力。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施工,是北化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是在北化公司公开招标、光大公司投标行为开始之前,联合协议约定“戎信公司保证光大公司获得华腾园二期二个楼座约35 000平方米左右的工程总承包施工”,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光大公司中标并承包该项目工程,但对于这种以“保证中标”为条件收取费用,明显违反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三公原则”、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故法院认定联合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综上,光大公司关于联合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的上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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