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典型案件一(1—5)

市檢察院

1.全國首例英烈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5月12日下午,消防戰士謝勇解救火災被困群眾時不幸犧牲。後被授予烈士等榮譽稱號。5月14日,曾某針對謝勇烈士發表極端侮辱性言論,歪曲其犧牲事實。淮安市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上述線索後,迅速介入、依法履職。

5月21日,經江蘇省檢察院批准,淮安市檢察院決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判令曾某在市級公開媒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是《英雄烈士保護法》實施以來,全國首例英烈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案件被省檢察院劉華檢察長、市委姚曉東書記批示肯定,並先後被中央電視臺、人民日報、檢察日報、江蘇省電視臺等多家媒體報道,對於促進全社會樹立尊崇英雄烈士和英雄精神的社會風尚,弘揚社會主義價值觀具有重大意義。

市檢察院

2.戴某某、彭某非法經營案

戴某某、彭某在未取得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微信朋友圈銷售品牌捲菸賺取差價。法院一審判決混淆了違法所得和非法經營數額的概念,判決沒收非法經營數額。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沒收對象應當是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而非法經營數額並非違法所得。一審判決將二被告人退出的非法經營數額全部予以沒收,超過了法定的沒收範圍。檢察機關據此進行抗訴,法院二審對抗訴機關和支持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予以支持,並改判。

保護公民的合法產權是司法機關的當然職責,既要保護公民的合法產權免受來自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的侵犯,更要防範來自公權力對公民產權的侵犯。在本案中,一審判決超出法定範圍,混淆了違法所得與非法經營數額的區別。抗訴機關和支持抗訴機關及時發現,並本著客觀公正原則依法履行監督職責。

清江浦區人民檢察院

3.入選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的於某虐待案

丁某某(未成年人)因父親常年在外地工作,與繼母於某長期共同生活,並多次被於某虐待。2017年11月21日,丁某某又被於某毆打致其頭部、四肢等多處軟組織挫傷,後離家出走。經鑑定丁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

2018年5月16日,清江浦區檢察院以於某涉嫌虐待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於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禁止於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此前,1月15日,清江浦區檢察院對被害人變更撫養權案支持起訴,確定被害人的撫養權變更至其母親,並由其父親按月支付撫養費。但其父一直未支付撫養費,清江浦區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執行部門優先予以執行。

該案為今年全國試點統一集中辦理未成年人刑事執行、民行檢察業務以來全省檢察機關首例支持起訴變更撫養權案件,並首次把未成年人保護的目光投向法院執行領域,是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嘗試,近日,該案入選最高檢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

淮安區人民檢察院

4.郭某某等五人騙取貸款立案監督案

2015年6月,犯罪嫌疑人袁某檢舉揭發稱某農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張某利用職權,幫助李某、張某等人騙取銀行貸款3200萬元,從而收受李某鉅額賄賂。收到舉報線索後,淮安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舉報線索應由公安機關管轄,遂於2015年8月5日,將該線索移送當地公安機關辦理。

公安機關經過初查後,認為郭某等人的行為雖然有騙取貸款的嫌疑,但因信用社為追回貸款已向法院提起過民事訴訟,法院已作出生效民事判決,決定不予立案。

2016年5月18日,淮安區檢察院受理了張某涉嫌貸款詐騙案的立案監督材料,經審查後認為,郭某等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犯罪,遂於2016年6月14日,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2016年6月21日,公安機關決定對郭某以涉嫌抽逃出資罪和貸款詐騙罪立案偵查,對李某、潘某、張某、陸某以涉嫌騙取貸款罪立案偵查。2016年10月20日,該案5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淮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7年12月23日,淮安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淮安區人民檢察院

5.牛某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6年以來,牛某某在其經營的百貨店內,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食品。2018年5月10日下午,本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該百貨店檢查時,查獲並扣押了在售的十種性保健食品。經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託鹽城市食品藥品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後認定均為有毒、有害食品。

淮安區檢察院通過“兩法銜接”平臺發現案件線索,隨後督促移送10件銷售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10月11日,經淮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淮安區人民法院判處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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