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因工外出期间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某年10月29日下午,张某在宿舍给同事王某打电话说不舒服,后送到县医院治疗,在治疗的过程中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张某是青岛某公司的员工,当年7月入职后未签劳动合同,未投保险。其工作地点在济宁市,其职务是工地的临时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单位项目部外几公里的地方租了一个居民楼做宿舍。

张某家属就张某突发疾病死亡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用人单位则认为张某是在宿舍发病,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经调查核实,认为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依法认定张某为视同工伤(因工死亡)。用人单位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仍然认为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本案经当地政府法制办复议,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现用人单位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分析」因工外出期间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

因工外出期间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视同工伤(因工死亡)。

各方观点及主要理由:

1、职工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

本案中职工家属认为张某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工死亡)。”

2、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主要理由:

(1)张某是外单位的员工,当年7月借调到本单位工作。

(2)张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用人单位认为,事故发生当天是星期六,单位例行休息,张某是在宿舍内突发疾病死亡。

(3)双方已经协商解决,张某不应再提起工伤认定。事情发生后,单位和张某的家属及受委托法律服务所共同认为张某是在休息期间而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并已经达成协议援助资金20万元。并且要求家属不得再就此事提出任何索赔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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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理由:

(1)张某是现工作单位的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从同事和公司领导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当年7月,张某自原单位解除合同后到现工作单位工作,被单位安排在山东省济宁市某项目部负责工地的收尾性工作。现工作单位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张某办理社会保险,工资也是打到同事王某的银行卡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此项目部所负责的是当地监狱监舍楼工程,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都不同于一般的建筑工程。

监舍楼工程其项目地点在监狱里面,监狱里还有犯人,所以建筑人员的进出有严格的规定,每天有专人带入,进入时不允许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出来,要专人带出。

张某从事的工作是后期的收尾性工作,工作内容主要是监舍楼的维修、工程量的核算和配合后期装修人员的工作,其工作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严格的休息时间,工地上什么时间有事要保证随叫随到。

其工作的性质是长期驻外,事发时工地的其他员工都回青岛了,只有张某和王某在当地留守,虽然其出事的地点在宿舍,但作为工地上的临时负责人,事发当天张某还安排王某到工地现场视察工作。

「案例分析」因工外出期间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3)虽然张某的亲属已跟用人单位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这不影响其亲属进行工伤认定。

4、当地政府法制办复议认定工伤的理由:

用人单位对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的认定结论不服,向当地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法制办经复议后认为:从工伤认定机构调查的证据资料和笔录中可以确定王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因工死亡)。

启示与思考: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因工外出期间,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视同工伤(因工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工死亡)”。从该条规定来看,宿舍并不属于工作岗位,但能否认定取决于职工的工作岗位与工作性质,不能笼统的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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