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鲜出炉!最高院终于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这些争议定下了

2019年1月3日,最高院网站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本文专题讨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规定对承包人而言是极其有益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受偿权甚至是优先于抵押权的,可见威力之大。

条款虽然不复杂,但在实际操作中,争议点很多,最突出莫过于

1.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条件是什么?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从何时起算?

4.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哪些?工程利润、欠付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优先权范围?

5.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预先放弃?

01 优先受偿权行使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同时第20条也规定质量合格建设工程即使未竣工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02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在建设工程领域,由于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非常普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亦十分普遍。鉴于建设工程领域特有的资质与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同时在

03 期限起算日自发包人应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则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实际情况复杂的多,当前建设市场竣工日期迟延、部分工程未实际竣工的情形较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应以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即使工程未竣工,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承包人就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04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工程利润

司法实践中,对承包人的利润是否可优先受偿的问题存在争议。考虑到建筑行业是薄利行业,为了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保护建筑企业的利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将承包人的工程利润纳入了优先受偿的范围,但是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05 优先受偿权可以放弃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之前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放弃争议很大,有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属于承包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放弃;但也有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系保护承包人经营利益及农民工生存权益,如果允许预先放弃优先权,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一锤定音,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