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一句争吵,一次互殴,一辆公交车,十几条生命

事件回顾

10月28日10时许,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行驶至长江二桥时,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后坠江。经公安机关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下午5时许,@平安万州 发布通报: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事故发生后,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派员赶赴现场,全力指导协助地方做好人员搜救等处置工作。重庆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指示,亲自指挥,现场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并全面开展救援。万州区委、区政府紧急组织公安、海事、消防、武警、长航等相关救援力量全力救援。

10月29日共有70多艘船只围绕公交车坠江水域全面开展搜救。经过救援人员水下探测、定位,确定坠江公交车位于长江二桥上游约28米、水深约71米处。

10月30日上午6时许,潜水员开始下水作业。上午10时,第二批潜水员入水。截至下午3时,三批下潜救援人员救捞出第7名遇难者遗体,并还发现2名遇难者遗体。

10月31日交通运输部专业潜水员轮番下水,连夜作战。0时50分,第五批下水的潜水员鲁玉鑫在失事公交车内找到了黑匣子(行车数据记录仪),打捞出水并交给当地公安部门。11时31分,第七批潜水员下水,完成坠江公交车车尾吊带的安装。14时46分,第八批潜水员下水,完成坠江公交车车头吊带的安装。21时31分,开始对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进行起吊工作。23时30分左右,成功将坠江公交车整体打捞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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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小轿车是否违规

10月28日上午10时08分,一辆重庆万州22路公交车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行驶时突然失控与一辆红色轿车相撞坠入江中,在大家为遇难者祈祷的时候,网络上突然吹出来了一阵歪风,很多蹭流量的大V们竟然纷纷撰文指责事故责任是因为红色轿车女司机逆行才导致的事故,更有人说红色轿车女司机不仅逆行,还穿着高跟鞋开车,一时网上舆论纷纷声讨红色轿车女司机,更有甚者遇难者亲属准备向红色轿车女司机发起赔偿要求。标题党们给出来这样的标题:“重庆公交车坠江以致两死,事发前轿车女车主逆行”、“逆行导致大巴坠江,已打捞出两名人员遗体,轿车司机已被警方控制”、“穿着高跟鞋,还逆行开车,罪该万死”。不明真相的网友们纷纷跟评,一起声讨起红色轿车女司机,一时间网上骂声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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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真相:事故的原因真的像他们说的那样吗?根据随后曝光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和警方发布的通报,瞬间打了标题党们的脸,事实恰恰相反,红色轿车女司机反而才是受害者,好好的开着车突然飞来横祸。据重庆市公安局万州区分局官方微博发布的通报消息,10月28日10时08分,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客车坠入江中。经初步事故现场调查,系公交客车在行驶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网上舆论对红色轿车女司机的碾压式声讨让我们再次看到了网络暴力的可怕,也看到了标题党们的不负责任,同时也反应了女司机这一群题在社会现实中所处的微妙和尴尬的地位。希望网上的大V们应该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希望网友们可以理性一点,对事实多一点追寻的精神,也希望社会大众对女司机这一群题多一点包容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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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对驾驶员冉某事发前几日生活轨迹调查,其行为无异常。事发前一晚,驾驶员冉某与父母一起用晚餐,未饮酒,21时许回到自己房间,精神情况正常。事发时天气晴朗,事发路段平整,无坑洼及障碍物,行车视线良好。车辆打捞上岸后,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前车辆灯光信号、转向及制动有效,传动及行驶系统技术状况正常,排除因故障导致车辆失控的因素。

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与正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发生争吵,两次持手机攻击正在驾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冉某作为公交车驾驶人员,在驾驶公交车行进中,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遭遇刘某攻击后,应当认识到还击及抓扯行为会严重危害车辆行驶安全,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将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刘某,后又用右手格挡刘某的攻击,并与刘某抓扯,其行为严重违反公交车驾驶人职业规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之间的互殴行为,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因此,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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